随州特大杀人案:专家支持给熊振林做精神鉴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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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特大杀人案:专家支持给熊振林做精神鉴定
2009年01月16日 09:5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精神司法鉴定程序急需法律补漏

  专家:对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做鉴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果不是被你们抓到,我还要潜回随州,再杀9人,包括我的前妻。”

  公安部A级通缉犯熊振林在杀害8人、逃亡7天,1月11日被武汉警方抓获后,抛出了一句震惊四座的话。

  熊振林,湖北随州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1月4日晚,他在随州市洛阳镇酿造惊天血案,8名无辜者,包括一名2岁半的儿童成为他手下的冤魂。

  社会公众在惊诧其冷血、残忍、暴戾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心生质疑:他是不是大脑有问题?他是不是精神病犯罪?

  事实上,不仅仅是熊振林,之前锤杀同学的马加爵、陕西血洗道院的邱兴华等一些关注度高的恶性杀人案件,社会上都存在给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呼声。由此而衍生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谁来启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有无次数上的限定?司法鉴定如何做到科学规范?

  重大恶性杀人案件增多规范鉴定关乎司法公正

  著名的犯罪心理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今天对记者表示,对于熊振林等类似的重大恶性杀人案件,从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应该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这样,可以更好地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贵方认为,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问题的表象,就应该做精神鉴定。通过鉴定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被告人公正处理,给社会一个合理交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李玫瑾介绍说,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家属或者委托代理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目前,只要司法机关有疑义,或者当事人一方有请求,基本上都可以正常开展司法鉴定。”李玫瑾认为,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应该有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因为,家属是和犯罪嫌疑人朝夕相处的,其精神上究竟有没有问题,家里人应该最清楚。如果在一审甚至二审判决后,再申请司法鉴定,有干扰司法公正的嫌疑。

  李玫瑾举例说,血洗道院的邱兴华杀人案,在侦查、起诉阶段,邱兴华的家人一直没有提出其有精神问题,最后在一审判决死刑后再提出申请显然不太合适。

  “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法律及案件的认知。”李玫瑾说,长期丰富的办案经验,让我们有理由认为,司法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比较科学、准确的判断。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建芳告诉记者,从邱兴华犯罪过程来看,包括怎样实施犯罪、杀人后怎么逃跑,他在事先都经过了精心策划,充分说明了邱兴华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可能不正常。因此,法院对其家属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科学合理的。

  “精神病”概念太过宽泛可改为“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精神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用作严谨的法律术语,有些不太适合。”李玫瑾认为。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可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种。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用语使用‘精神病’这个字眼,容易让普通的公众产生歧义,认为只要经过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就必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李玫瑾告诉记者,精神病有着一个很大的范畴,大概包括十几种类型。比如人格障碍,虽然属于精神病的一种,但却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弱智,当其智商处于70至80这一临界状态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有辨知能力,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玫瑾认为,精神病概念宽泛,很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的操作变为医学诊断的操作。家属千方百计地申请司法鉴定,一旦认定,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建议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将“精神病”鉴定的提法修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提法。因为“精神病”与“能力”相比,“能力”的概念更容易被科学地把握和准确地进行司法操作。

  李玫瑾同时指出,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后续处置程序规定得并不完善,客观上,也大大刺激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司法鉴定的积极性。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现实的很多例子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后,有相当一部分人又重新回归社会,这不仅对自身是一种伤害,对社会公众也存在潜在的威胁。”李玫瑾告诉记者,在国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由政府强制医疗。一般聘请3名专家和2名医生,全程跟踪治疗,直到评定恢复后,才能出院。这就让很多犯罪嫌疑人望而却步,宁肯坐几年牢。

  鉴定次数启动条件不明现有规定急需补充完善

  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恶性案件的增多,人们对司法鉴定投来了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

  “人们之所以关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文明的进步。”刘建芳认为,司法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全面审慎地考察具体案情,作出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决定,做到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积极保障人权。

  “司法鉴定究竟可以做几次?多次鉴定的结论应该如何审查判断?”李玫瑾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对此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靠法官来自由裁量。

  李贵方也对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什么人必须做司法鉴定?什么人不需要做司法鉴定?司法机关如果驳回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这些问题,法律都应该有一套具体明确的操作程序。

  对于熊振林这起个案,李玫瑾认为,熊振林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她分析说,熊振林案与邱兴华案非常类似。其实施作案带有明显的策划性,事发前半个月,他就开始预谋作案,打听能否转让废品回收站,并暗中磨快了斧头和鱼叉,陆续取出存款。此外,熊振林犯罪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杀害了与其有纠葛的朱某等人,并打算再杀不与其复婚的前妻。

  “由此可以看出,熊振林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控制能力的,精神上是有辨知能力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玫瑾表示,当然,有关部门能够对熊振林进行司法鉴定更好,有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本报记者 徐伟 赵阳)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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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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