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涉嫌受贿157万元以及失职导致国家损失50万元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昨天上午,原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亮之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亮之的受贿行为有3起,发生在1998年至2002年之间。主要指控内容是许亮之利用职权,为他人在租用码头、加油站和房地产开发方面提供了便利,从而收取了别人的贿赂款共计157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许亮之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其指控内容为燃料集团公司属下企业为了承运一批燃油,在不具备承运资格的情况下,许亮之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讨论,擅自为下属企业搞到了证明,最终导致企业损失50万元。
在庭审中,许亮之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但是表示受贿金额只有100万元多一点,其理由是被控的部分金额是借款,而不是贿金。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