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辞职飞行员郭文杰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围绕辞职展开的诉讼一审落槌。朝阳法院认定郭文杰可以辞职,判决飞行校验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但郭文杰需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培训费用补偿人民币70万元。这一补偿数额明显超过当初仲裁裁决的2.5万元人民币和3.4万美元的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文杰调到飞行校验中心工作后,与飞行校验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因此,郭文杰辞职应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办理。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法院认为,郭文杰已向飞行校验中心提出了辞职的书面申请,且其不属于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形,因此,飞行校验中心应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
另外,根据人事部等五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该意见中明确,参照70至210万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补偿费用。法院综合考虑认为,郭文杰向飞行校验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为宜。
听到判决结果,郭文杰表示难以接受。其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依据五部委的规定,培训费补偿应由“下家”来支付,而不应由郭文杰本人支付,何况郭文杰现在还没有找到“下家”。张起淮表示:“根据人事部颁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培训费的赔付应该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递减。而且郭文杰和飞行校验中心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因此何谈培训费用?”
对于70万元的培训费,郭文杰称自己根本拿不出来,由于受他所飞机型的限制,他现在想找“下家”并不是那么容易。(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