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遏制报复性犯罪需防止矛盾累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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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遏制报复性犯罪需防止矛盾累积
2009年01月13日 08:1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改革的过程是社会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不可避免,但这些矛盾的深化与极端化却必须回避。一个可行的思路是进一步降低法制的门槛,扼制人性的极端诉诸暴力。除了保障治安的重拳,更在于不断拓宽边缘群体主张权利的渠道。

  随着随州特大杀人案的主犯在武汉落网,近期连续出现的几起重大特大报复性伤害案件的报道,引起舆论关注。而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陈冀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9年将是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一年。我国社会稳定形势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基本状况不会变,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据《瞭望》新闻周刊)

  至少从年初发生的这几起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来看,陈冀平的评估预测是恰当的。甚至还可以补充一句,就是报复性的重大特大犯罪行为更为危险。在过去的几年时间中,陆续出现了一些因为认为个人权益受害或者想不通某些矛盾,最终走上报复社会道路的恶性案件,比如重庆公交车爆炸、深圳撞人事件等。其对社会伤害之大,至今人们想起来都心有余悸。而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源于个体权益受害产生的过激行为。而不管是报复社会的恶性犯罪,还是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都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直接的冲击。

  坦率地说,因为社会的发展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往往也会催生社会矛盾,而矛盾一旦激化,一些人便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但是从想法到真正走上杀人的恶性犯罪道路,这种决心的酝酿和付诸实施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一个关键的理由,即极端地认为“杀人最有效也最快意”。而这个理由的背后支撑,是面对一些社会矛盾的现实存在,虽然法制进程日益完善,但如果一些矛盾主体的境况改善缓慢,其中某些边缘群体成员的暴戾情绪就可能出现并累积,从而触发恶性事件。

  2009年,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非法集资、投资受损、高校毕业生就业、医疗养老、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与管理的领域,都有可能出现新的利益冲突,引发社会矛盾。而这其中的大多数问题,其实并不缺乏法律解决的依据,但如果在“执法必严、依法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法治不能完全带来解决问题的希望,甚或出现裁判不公等情形,某些本来就缺少法律观念的人,会因为缺少迈入法律门槛的途径变得更加肆意妄为,错误地把报复社会杀人,当成惟一的矛盾解决之道。

  从根本上说,改革的过程也是社会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不可避免,但这些矛盾的深化与极端化却必须回避。一个可行的思路是进一步降低法制的门槛,扼制人性的极端诉诸暴力。而具体的方法除了保障治安的重拳,更在于法治进程,不断拓宽边缘群体主张权利的渠道,并维护其合法效果。我们不但要防止社会矛盾的叠加,更要防止矛盾叠加后,人们诉诸暴力的选择。因为这种选择往往是最危险一步,也是社会成本最高的一步。

  □石嘉(北京 学者)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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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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