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市一名年轻的女幼儿园教师因与男友分手引起对方不满,对方将其裸照发到网上,侵害了女教师的名誉权。类似的山寨版“艳照门”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网民法制意识淡漠等原因导致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侵权事件,很多人觉得如何取证是个难题。对此,本市律师马克伟曝出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全国律协正在着手制订《电子证据取得技术操作指引》,希望给全国律师在电子证据取得方面给予指导。作为本市唯一一个参与人,昨天,马律师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
案件回放:山寨“艳照门”困扰女教师
眼下,互联网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以及市场交易提供了方便和快捷,同时也在滋生着违法犯罪行为。一起起图片上传网络引起的山寨版“艳照门”事件,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伤害。
前面提到的幼儿园老师名叫方某,是网络犯罪的受害者之一。这位女子曾经和普通工人王某恋爱。随着接触的增多,方某发现王某心胸狭窄,品格低下,不适合做终身伴侣,于是提出分手。王某因爱生恨,为此跑到方某工作单位大闹,害得方某不得不从所在的重点幼儿园辞职,转到一家民办园去任教。
半年后,方某所在的幼儿园网站上突然出现了她的裸体照片,还注有她的真实姓名及住址电话等资料。这令她的生活严重受到干扰。方某称,在和王某热恋时,自己曾被对方拍过几张裸照,而网上的裸照就是那几张,因此,方某认为,这是王某做的。方某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而在法庭上,王某对此矢口否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犯有诽谤罪,对其判处一年半徒刑。
维权难点:遭遇网络侵权如何维权
在很多网络侵权事件中,当事人受的伤害显而易见,但网络侵权者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侵权,遭遇网络侵权后如何主张权益,却很少有人清楚。
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等等。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艳照门”事件,其他类型的如上所述的侵权事件,都属于网络侵权。
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
例如,有人在网站的论坛里看到了被人谩骂的帖子,但由于发帖人匿名上网,而当事人又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要求网站删除这一谩骂他人的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情况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可主张由网站承担责任。
取证提醒:及时发出寻找证据通知
那么,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呢?“首先应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越早越好,”马克伟律师说,早在两年前,他就开始研究电子证据采访方面的问题,从而成为本市律师界唯一参与全国律协电子证据采集信息技术研究的人。
马律师称,这个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你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所以其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几乎用户的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做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即时发出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十分重要。”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对于上述程序,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技术操作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
话题延伸:电子证据涉及方方面面
其实,不仅仅是“艳照门”式的网络侵权类案件,现实生活中,民商往来也会经常用到电子手段。而后者,因为用途广泛,其电子证据的取得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学习一些电子证据取得方面的常识不仅对律师,就是对普通人也很重要。
教你如何获取电子证据
第1招儿 搜集电子证据所要遵循程序
一旦要求取证时,可以遵循如下程序:1.提出书面举证请求。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2.设计一系列问题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系统设置、电子邮件系统结构、网络结构、应用的具体软件、该机构所有计算机系统中使用的备份程序等,需包括对用来制作备份的设备(如磁带驱动器)、负责制作备份的人员、备份信息、备份日程表等进行的说明、是否对个别文件的访问权限予以控制、系统共享文件结构如何等。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第2招儿 电子证据证据源包括备份和U盘
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据源:
1.一个最丰富的证据来源就是为防止系统瘫痪丢失数据做的备份,还要了解这些备份是如何制作的,因为有时候离开了制作备份用的软件,可能无法恢复备份信息。
2.被用户有选择性地存储于U盘或其他便携式介质中的资料也是一个丰富却又易被忽视的证据来源。首先是用户为关键性的文件创建“特定备份”;其次是用户复制电子邮件以防它们被自动清理程序删除;再有就是用磁盘存储那些不想放在公司计算机上的资料。收集和查看所有重要证人的电脑磁盘是全面检查电子证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询问每位证人使用计算机的情况。了解每位证人如何使用计算机、如何管理和储存资料将帮助我们找到那些未能发现的资源。证人的家用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也不要放过。
第3招儿 如何保护已得证据加写保护留监视链
1.对介质进行写保护
一旦得到了你所要的资料,必须首先保证每一个介质的完整性。这需要两个关键性的步骤,即写保护和病毒检查。写保护可以防止介质被添加数据。这种措施可以保证利用证据工作时,证据不会被删改。同样,病毒检查也可以防止证据被改写。如果发现病毒,不要擅自对该介质进行清理,否则会改变原有证据。
2.保留监视链
监视链能从最初始的证据追踪到当庭提供的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而言,监视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证据修改起来相对容易,这条锁链则是电子证据鉴别的重要工具。保留电子证据的监视链至少需要证实下列内容:任何信息未被添加或更改;已制作了完整的拷贝;复制过程可靠;所有的介质都是安全的。保留监视链是众多环节中的首要要求,其次就是要制作镜像拷贝。
第4招儿 不懂电脑技术要找专业人士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操作电脑但对电脑技术知之甚少,而取得电子证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聘请一位专业人士来协助。
如今,寻找电子证据已成为法律专业人士注意的焦点。掌握一定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会使证据的收集更顺利。那些既懂计算机又精通法律的律师无疑会有大展身手的机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