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错审错判盗窃案致当事人蒙冤13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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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泌阳县错审错判盗窃案致当事人蒙冤13年
2009年01月11日 18:2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南省泌阳县1995年“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使当事人蒙冤13年。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对驻马店中院及泌阳县法院审理此案的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二人刑拘。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邹分得3500元和袁分获4700元款,且数额巨大,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1年1月13日和2000年10月13日,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刑满释放。2002年12月底,“11·21”盗窃案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

  13年来,邹、袁二人不断提出申诉。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接到邹、袁二人信访材料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12月26日启动信访监督程序,要求驻马店市人大、泌阳县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

  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在13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原两名“案犯”无罪。

  2009年1月7日,驻马店中级法院对该错案作出处理决定:一、泌阳县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运德、分管副院长包建胜现均已死亡,合议庭成员张玉金持不同意见,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另一成员袁长生同意主审人汪运德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子云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国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合议庭成员王芳行政警告处分。

  据了解,有关“11·21”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尚未有处理结果。

  目前,驻马店中院对邹、袁二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工作安置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协调中。

  驻马店中院纪委书记王翠平表示,对于邹、袁二人蒙冤13年,两级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二人造成身心伤害深表歉意。驻马店中院已将此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记者陆欢、魏莘)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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