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黑社会组织主犯史勇春被执行死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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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黑社会组织主犯史勇春被执行死刑
2009年01月10日 14:34 来源:东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6日,牡丹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史勇春经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

  史勇春捕前系牡丹江市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牡丹江市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纠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实施暴力伤害,先后将多人打伤。九十年代后期至本世纪初,史勇春又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继续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暴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聚众赌博、虚报注册资本开设公司、偷税等活动,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了人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史勇春在较长时期内逐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直接故意实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伤害;以暴力和威胁方法抢劫财物;为索讨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经营过程中隐匿收入,偷逃应缴税款且数额巨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发放信用贷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史勇春动辄伤害他人,致5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1人严重残疾,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还犯有其他多种罪行,人身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

  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史勇春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刘晓波 记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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