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柳树沟村的路边有一棵长了几十年的大柳树,树枝丫上挂着个箩筐大的马蜂窝。该村村民杨建设,曾在市里一家大酒店当过大厨,知道蜂蛹做的菜肴价格昂贵。看到这个大马蜂窝,他认为里面肯定有很多蜂蛹,能够卖个好价钱,就几次带着梯子、竹竿要去捅这个马蜂窝,不想均遭到村里群众的阻挡。
对此,杨建设没有善罢甘休,而是找来了同村的魏小三、王树阳,告诉他们那个大马蜂窝摘下后可卖上千元,只要二人帮忙,卖蜂蛹的钱三人平分。魏小三、王树阳二人为了获利,当即答应帮忙。
2007年9月27日深夜,杨建设、魏小三和王树阳带上汽油、梯子、手电筒和手锯,来到大马蜂窝下,戴上防护面罩、皮手套后,一人扶梯子,一人打手电筒,一人将蘸有汽油的火把伸向马蜂窝。
熊熊火焰靠近蜂窝,无数只马蜂纷纷离巢逃命,逃不及的命丧火海……不到半个小时,蜂窝周围就听不到马蜂的声音,柳树枝被锯断了,马蜂窝连同树枝重重坠落在地。三人捡起地上的蜂巢碎片,装进编织袋,扬长而去。
杨建设、魏小三和王树阳没有想到,未被烧死的马蜂第二天又回到大柳树下寻找它们的家,并在未被带走的几块呈碎片状的蜂巢上又安了家。而村民宋文昌家离蜂窝所在的柳树不远。2007年10月3日下午3点多,宋文昌夫妇下地干活,4岁的儿子宋帅跟着邻居两个男孩到大柳树附近玩耍。7岁的许阳快到柳树边时,看到树下的地面上有成群的马蜂乱飞,他一边拔腿就跑,一边大喊宋帅和6岁的朱宇快跑。
3个孩子掉头往家跑时,一群马蜂疯狂地朝他们追来。宋帅落在后面,被追上来的马蜂蜇得抱头大哭,随后倒在地上。2007年10月3日下午,4岁的宋帅因中毒太深而死亡。
儿子被马蜂蜇死后,宋文昌夫妇悲痛万分。当他们得知是杨建设等三人火烧马蜂窝惹了祸时,就愤怒地到三人家里兴师问罪。杨建设三人十分后悔,连忙道歉。宋文昌夫妇认为三人应对儿子的死负全部责任,当即提出10万元赔偿要求。但三人异口同声说,他们是烧了马蜂窝,但宋帅是后来被马蜂蜇死的,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其实,杨建设等三人火烧马蜂窝所得到的蜂蛹只卖了400多元,平均每人分了100多元。
2007年10月9日,经镇、村干部不断做工作,杨建设三人与宋文昌夫妇达成协议:三人同意暂时先拿出1万元给宋文昌夫妇,待宋文昌夫妇安葬儿子后,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起诉结果多退少补。
这份协议让宋文昌夫妇一直不踏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觉得1万元根本弥补不了内心的伤痛。2008年3月21日,宋文昌夫妇将杨建设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411元。
5月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建设等三被告对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表示同情,但称火烧马蜂窝是在2007年9月27日深夜,而原告之子被马蜂蜇死是2007年10月3日下午,时间相距有7天,且案发地还有第二个马蜂窝,很难证实蜇死宋帅的马蜂就是他们所烧马蜂窝里的马蜂所为。
2008年11月1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办案法官向杨建设等三被告出示了实地考察证据及当地村民提供的案发地只有一个马蜂窝的证词。法院认为,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杨建设等三被告赔偿因火烧马蜂窝导致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死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5万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1万元,三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1.85万元,并向原告表示真诚的歉意。
法官说法:经过调查可以证实,原告之子宋帅被马蜂蜇伤中蜂毒死亡的后果与三被告火烧马蜂窝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年仅4岁的儿子有监护之责,原告未尽到监护之责,致使年仅4岁的儿子到危险地段玩耍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故可相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