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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洪原是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因入干股受贿为KTV吸毒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今天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平阳“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鲍寿林,为得到陈锡洪等人包庇“金色年华”KTV的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让陈锡洪在“金色年华”入干股分红,并委托其联系其他领导入干股。陈锡洪便介绍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黄加渡入干股参与分红。至2008年4月,陈锡洪共收取鲍寿林送给的干股分红计人民币80000元。鲍寿林还通过被告人陈锡洪将8个月的干股分红共计人民币40000元转交给黄加渡。
法院审理认为,陈锡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检察机关指控陈锡洪介绍贿赂40000元,该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应不予犯罪论处。鉴于陈锡洪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华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