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陈登富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偷税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登富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登富编造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系其个人投资所建的虚假事实,多次向县领导要求对血浆站进行改制。2001年ll月至2002年4月,在改制评估过程中,陈登富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被告人任庭辉(镇远县单采血浆站会计)伙同陈登建(陈登富之弟、原镇远县黔东铁合金有限公司经理)相互勾结,采取开设其他账户、隐瞒真实财务资料、隐匿资产、虚增债务及行贿的手段,侵吞、骗取血浆站国有资产965.8134万元。
2008年10月22日,黔东南州中院以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陈登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登建、任庭辉也分别被判刑9年、6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镇远县单采血浆站和原审被告人陈登富、任庭辉、陈登建不服,均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登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勾结上诉人任庭辉、陈登建,采用隐瞒、转移销售收入,隐匿、伪造财务凭证,虚构事实,侵吞国有资产965.8134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陈登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原镇远县委书记黄保勤夫妇行贿46万元(均已被判刑),造成410万余元国有资产被其非法占有的犯罪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陈登富与陈登建挪用公款5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陈登富指使任庭辉使用私设的银行账户,将血站资金未入账,故意少列销售收入,共偷逃国家增值税款415.0467万元,镇远县单采血浆站、陈登富、任庭辉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遂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贵州都市报 龙和斌 记者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