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各持己见】“有人在背地里称我是‘范拉登’……使我得不到最起码的人格尊重。”范后军如是说。而厦航认为,范后军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隐患
“厦航的拒载,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人在背地里称我是‘范拉登’……使我得不到最起码的人格尊重。”法庭上,范后军如是说。他认为,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厦航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了证明自己是守法公民,范后军还向法庭提供了2005年后他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数张机票,以及汶川地震捐赠汇款证明、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等证据。
担任范后军代理律师的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范后军与厦航签有调解意见书,表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范后军女儿的出生,意味着这项规定已失去效力。厦航在此之后依旧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范后军究竟有没有被列入黑名单?”厦航方面给出的解释是,2008年9月9日收到范后军提供的其子女户口传真件后(8月6日接到范后军的电话通知,不能作为确认其女儿出生的证明),厦航北京站工作人员经请示厦航总部同意,为范后军办理了登机手续,但他却拒绝登机。在此之前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是双方有约定在先,并不存在范后军所说的对其拒载或纳入黑名单的问题。之所以会以“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为附加条件,是考虑到一般正常人在有妻子和孩子的情况下,责任感会更强,做出过激行为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2008年9月15日再次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厦航方面则表示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考虑。一是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的目的表示怀疑;二是范后军曾与厦航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并存在恐吓等过激行为;三是范后军曾是厦航的一名航空安全员,对航空防暴、劫机、炸机等安全设施和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隐患。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航空安全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及其行李。
c 【航空安全】曾有航空公司表示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入黑名单,但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此之后再无其他航空公司“跟风”
“厦航为了民航安全对范后军实行拒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正规文件批示明确限制登机或者出入境、携带危险物品、无合法证件、酗酒的人员才被航空公司禁止登机,而范后军并不在此之列。”张起淮在法庭上强调。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国外航空公司有实行黑名单的做法,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有一定的选择标准,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都会与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后才最终确定。
比如,美国国土安全部向美国的航空公司提供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
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有关黑名单的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也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和规定。曾有航空公司表示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入黑名单,但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此之后再无其他航空公司“跟风”。
D 【劳资纠纷】范后军与厦航矛盾的根源是劳资纠纷。
近年来,航空公司与员工间的劳资纠纷不断。要解决这一问题,航空公司应尽力化解各种矛盾,认真解读合同法、理顺合同关系
针对厦航与范后军之间的纠葛,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原则上乘客应该有选择航空公司的自由。“除非该乘客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公安机关限制出行的人员、国家安全局限制出入境人员等,航空公司才可以拒载。”
刘俊海不主张航空公司自己制定黑名单。他认为航空安全可以通过加大乘警的力量、加强安检、提高高空乘客安全状况监控等工作来保障。而在范后军的这个案子中,航空公司应该用“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处理,一方面可以加强安检确保其没有携带导致飞行及乘客危险的物品;另一方面,若其在飞机上确有过激行为,也可让空中乘警及时制止。“航空公司应该更理性地寻求与乘客双赢的安全保障方案,而不是简单地拒绝登机。”
刘俊海指出,事实上,范后军与厦航矛盾的根源是劳资纠纷。“近年来,航空公司与员工间的劳资纠纷不断。要解决这一问题,航空公司应尽力化解各种矛盾,认真解读合同法、理顺合同关系。在解决人才紧张,积极建立航空专业培训机构的同时,不断提高空乘人员待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集体凝聚力。”(吴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