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子,却出现结论矛盾的两份判决书。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成都市)大邑县法院一份判决判已被判刑的肇事司机赔偿,另一份却判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昨日,记者前往大邑调查采访,却发现几天前,大邑县法院已向4名原告送达了一份通知称:“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的民事判决书已作废,系我院工作人员误发,应以本院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22日民事判决书为准。”
奥拓车闯祸 撞散一个家庭
2007 年11月23日上午9时,四川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27岁的谢天应驾驶着一辆奥拓车由大邑县晋原镇城区方向,沿甲子路往工业大道行驶。行至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处时,车子突然驶入左侧路面,将正在路边散步的大邑县人黄冰兰、丈夫张绍君、女儿张小琴相继撞倒。谢天应驾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挡获。
张绍君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冰兰和女儿都受了伤。同年12月6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天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谢天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正在崇州监狱服刑。
经调查,这辆肇事奥拓车的登记车主是陈琳,但借给四川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杨伟在用,保险等费用也由杨伟交纳。谢天应是杨伟的下属,事发当天,他拿了杨伟的车钥匙,开车外出时发生了事故。
意外发现“另一份判决书”
一场意外,让一个家庭瞬间支离破碎。躺在病床上的黄冰兰决定打官司。于是,黄冰兰连同3个子女作为原告,将谢天应、陈琳、杨伟及四川某工程公司告到大邑县法院,同时为奥拓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列为本案第三人。陈彩霞是黄冰兰的亲戚,“她在成都工作过十多年、见过世面”,黄家就让她来帮忙张罗。
去年9月底,法院通知黄冰兰的代理人杨律师去领判决书。在这份2008年9月22日出具的判决书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交强险赔偿金5万元,肇事司机谢天应赔偿原告损失21万余元,车主陈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彩霞说,因急需用钱,他们先找保险公司要求履行5万元钱交强险赔偿金。不料这一去却发现一件蹊跷事。“当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许律师给我说,‘你这个案子判得不好,21万元谢天应一个人赔,不好执行。’”陈彩霞一听,觉得很奇怪,不是还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听陈彩霞这么一说,许律师也很吃惊,忙将自己手上的判决书给她看。这份判决书和原告方手中的判决书案号相同、原被告相同、合议庭成员相同,同样盖有大邑县法院的公章,但落款时间却是“2008年9 月16日”,判决结果却是21万元赔偿金由肇事司机谢天应一人承担。陈彩霞谎称家中的判决书被孩子撕了,从许律师处要到了这份不同的判决书。
法院称误发 已将“另一份”作废
去年12月30日,陈彩霞向成都市中院反映了此事。陈彩霞告诉记者,第二天下午,大邑县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就到了原告之一的张健家中,送达了一份通知,“一共给了4份,4个原告人手一份,让他们签收”。
记者看到,这份通知载明: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的民事判决书已作废,系我院工作人员误发,应以本院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22日民事判决书为准。现通知将误发的本院落款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民事判决书退回本院,未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成都商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