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某高校10名大学毕业生因未按时偿还助学贷款被银行告上了法院。1月6日下午,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这10名大学生本应在2006年12月9日偿还助学贷款。然而,到了2008年底,银行发现这10名大学生不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有的还甚至失去了联系。银行方面多方努力未果,只得将这10名大学毕业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于被告缺席,昨天下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当庭宣判。
据了解,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不能按时偿还助学贷款事件屡有发生,其中不乏恶意拖欠者。“有的毕业生甚至进行人间蒸发。有的学生在贷款初期留下的电话号码就是假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吕晓峰介绍说。
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国家和社会帮助贫困大学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制度,法官呼吁,大学生在接受这一帮助的同时,应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可能小小的一个信用记录会给以后的人生带来不良的后果。(记者曹美丽 通讯员郭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