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提货员姚某与程某、王某在首都机场北京空港地面服务有限公司,3次掉包自己公司的货物变卖。3人被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刑后,北京市二中院日前终审撤销其盗窃罪名,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分别予以减刑。
21岁的姚某是北京京龙物流有限公司一名提货员,与程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7年9月4日,京龙物流负责运输的55箱AMD牌CPU从深圳到达北京后,姚某前往提货,将其中一箱840个装的CPU换成了事先准备好的四对音箱。之后,价值27万余元的CPU被他们以15万元的低价卖出。次月,姚某等人再次拿走两箱货物,并主动报失。价值21万元的内存条及MP3被以5万元转手。
2007年11月14日,做搬运工的王某在航班货舱偷走姚某公司的1箱内存条,价值近6万元。程某认为不值钱,让姚某提货时将箱子放回,偷走另一箱价值15万余元的CPU。
公司报警后,姚某被列为重点嫌疑人。最后姚某等人在销赃时被民警控制。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3人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姚某、王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伙同程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撤销盗窃罪名,改判姚某有期徒刑9年,判处程某、王某有期徒刑8年和3年。
- 解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前者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后者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记者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