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巫溪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刘明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被告人吕文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明、吕文平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文平得知巫溪县环保局将修建办公楼,找到该局局长刘明,表示想承接办公楼工程,刘明不同意吕本人承接。几天后,吕文平再次到刘明办公室,称工程由其来运作,可找有资质的单位承建,挣钱后二人分,刘明表示同意。
此后,刘明把吕文平介绍给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并请陈某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给吕多指点。随后,吕文平与个体建筑商汪培顺及其子汪成认识。吕文平向二人透露巫溪县环保局要修建办公楼,叫二人找一些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将工程交汪培顺承建。汪同意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好处费。
此后,汪培顺借用宏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另外还找了几家建筑公司参与工程围标。在刘明、吕文平、陈某等人的关照下,宏耀公司顺利中标。汪成代表宏耀公司与巫溪县环保局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006年7月20日,巫溪县环保局在给汪培顺拨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时,吕文平将其中30万元以帮他人揽储为名转至其银行账户上,吕随即将此事告知刘明。同年10月6日,刘明分两次从银行取出此款226905元,用于支付自己的商品房购房款。
工程接近尾声时,刘明与汪培顺产生矛盾。为平息事态,吕文平于2008年10月18日退还汪培顺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平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明相勾结,共同利用刘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3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明、吕文平收受汪培顺30万元,为共同受贿。
根据被告人刘明、吕文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