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拔不成,便对公司经理怀恨在心,造成一死两伤惨剧。记者昨天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主犯谷某因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判处死缓,其他3名被告分别获刑6年到3年不等。此案日前已经省高院核准。
被告人曹某和梁某,同为韶关一家公司职工,因曹某多年苦干提拔不成,梁某也没能顺利转正,两人跟公司经理袁某发生口角,被公司辞退。因此怀恨在心,两个人就一起商量共同出资找人用刀砍手脚的方法教训一下袁某。
随后,梁某找来谷某、谢某、段某(另案处理)、“小雷”(另案处理)4个帮手,本来打算让他们直接伤害袁某,但大家又觉得不妥,于是梁某说袁某住处有大量现金,干脆去抢吧。
2007年12月18日,4个帮手来到袁某所在公司职工宿舍附近,梁某指明了袁某的具体住处和上楼用的木梯所在处之后便离开现场等候。谷某持匕首,段某持砍刀,和谢某、“小雷”一起冲进房间,把袁某按在床上,威胁其不准叫喊,翻找值钱物品。在争斗过程中,将袁某砍成重伤,最后抢走一台诺基亚7360型手机。
这时候,同住二楼其他房间的阿东、阿生听到声音赶来施救,四人惊慌逃窜,谷某用匕首分别刺出致阿东重伤死亡,阿生构成轻伤。
2008年8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曹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梁某因抢劫罪被判6年。他们请来的两个帮手,谷某以抢劫罪获刑死缓,谢某以抢劫罪被判4年。
问题1:同是惨剧的策划者,曹某和梁某为何被判罪名不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跟梁某商量报复的时候,是计划雇凶他人故意伤害袁某身体健康的,最后结果也是致人重伤,所以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过程中,梁某找来4个帮手后,改了主意,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这些曹某并不知情。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问题2:梁某找来帮手,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他该承担多大的罪责?
法院认为,在谷某、谢某等人抢劫中,梁某虽然不在现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策划、带路、指认、接应、藏匿凶器等主要作用,故对抢劫致袁某重伤的结果承担责任。然而,谷某等人在逃跑过程中,致阿东、阿生死亡、轻伤,超出梁某的故意范围。另外,梁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梁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二名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问题3:本案致人重伤、死亡、轻伤的危害后果,均是由谷某直接实施下造成,但他为什么会被判死缓,没有以命抵命?
法院认为,谷某直接实施造成危害后果,其所罪行极其严重。由于其能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基本上满足了赔偿诉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尚不必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4名被告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6486.2元。(记者王晓云,通讯员袁荣杰、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