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一名离职的航空安全员在5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被拒后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60826元。
范某诉称,其自1993年至2004年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2004年,厦航福州分公司在其生病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厦航以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福建营业厅和机票代理处,要求拒绝向范某出售机票。2005年4月30日,范某首次登机遭拒。2006年,范某与公司达成调解,约定厦航补偿范某19万余元,但范某需离开福州并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今年6月,范某的女儿出生,在向厦航福州分公司告知上述情况后,今年8、9月间,范某先后三次购买机票均遭拒。今年9月9日,范某再次致函厦航及福州分公司,要求取消对其乘坐飞机的限制。9月11日,范某从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了一张厦航机票,登机再次遭拒。
范某认为,公民享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剥夺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厦航多次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826元、精神抚慰金55000元。范某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北京中国旅行社售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定于2009年1月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图文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作者: 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