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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引交通事故 特种车辆违规肇事照赔

2008年12月25日 10:1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今天,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特种车辆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14.7元(本报12月2日曾以《“120”救护车闯信号灯撞伤出租车乘客引官司争议焦点“特种车辆”违规肇事是否担责》为题予以报道)。

  据悉,今年7月30日16时许,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机林某驾驶冀AV2247号救护车在运送一名转院患者时违反交通信号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乘坐在出租车内的杨女士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驾驶汽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与被告几经交涉无结果后,一纸诉状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943.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庭审时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辩称,己方对杨女士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杨女士应向出租车公司索赔,且在本次事故中,己方急救车正在执行转送急救患者,为抢救患者生命,争取宝贵时间,采取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符合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作为交通事故相对方的车辆,具有予以避让的义务。另外,从人伦情理考虑,违反信号灯与抢救生命的价值比较而言,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予以必要的理解和宽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被告方的救护车虽然系在执行转送急症患者的任务,可以不受信号灯的限制,但其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杨女士遇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她既可以诉出租车一方违约,也可以诉肇事方侵权,选择谁为被告是她的权利。她既然选择了肇事方为被告,那么肇事方就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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