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陈女士来到了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从警察的手中接过了自己被抢走的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是她11月29日在哈尔滨某银行分理处排队存款时被歹徒明目张胆抢走的。
尽管如今歹徒已被抓获,被抢的钱也如数返还,但陈女士的心情却依然无法平静,11月29日在银行里被抢的片段仍历历在目,以至于陈女士再进银行都会莫名其妙地感到紧张和恐惧。
银行内储户被抢10万元
11月29日下午13时45分许,外地来哈做生意的陈女士乘坐出租车来到哈尔滨某银行存款。当时她手里拎着一个橘红色的袋子进入了银行,由于银行没有排队叫号系统,陈女士填好存单后直接排在了队尾。就在马上要轮到她办理业务时,旁边蹿过来一名男子突然拽住了陈女士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陈女士下意识地往回拉,巨大的拉扯力瞬间撕破了袋子。袋子里一捆10万元的现金掉在了地上,而另外一捆10万元连同袋子都被该男子抢走了。陈女士尖叫着追了出去,追到门口,陈女士被门撞了回来,她赶忙折回身拣起掉在地上的10万元放在了柜台上,嘴里喊着:“抢钱了,快来人啊!”又追了出去,由于惊吓和无助,陈女士追出去10分钟左右的时间也没有追上劫匪。随后,惊魂未定的陈女士报了警。道外公安分局接警后迅速成立了“11.29”专案组,警方经过对银行监控录像的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曾在作案前一天在银行营业厅内徘徊许久,据此警方迅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30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吉成(男,17岁,阿城区人)被抓获。经审,徐对抢走被害人陈某1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根据其交待,连夜在徐的女友家中将赃款全部缴回。银行安保有漏洞?
回忆起被抢的一幕,陈女士至今心有余悸。陈女士说,事发时银行内并没有保安人员,也没有大堂经理等工作人员,而在被抢后,银行方面并没有报警,是自己报的警。如果银行的保安能及时发现形迹可疑的作案人,也许会避免抢劫的发生,陈女士认为银行的安保措施不当及柜员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报警,才造成了自己光天化日之下在银行内被抢,银行有很大的过错。
在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在案发的前一天,也就是11月28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就曾到农业银行哈尔滨承南分理处踩点。而案发时,该男子就坐在了银行大厅进门处的一个无人业务窗口的椅子上,面朝着排队的储户。当被害人陈女士进屋后,他就一直瞄着她,没一会他起身从被害人身边趟了一下,低头瞅了一眼陈女士手里拎着的袋子,随后他动手实施了抢劫。
对于银行来说,大多数储户都是来去匆忙,可是对于这样一个徘徊在银行里,直勾勾盯住储户且并不忙于办理业务的人,银行并没有注意到异常。
在案件告破后,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副局长韩丰接受采访时说,我们银行的安保人员应该对这个犯罪嫌疑人引起注意,这个犯罪嫌疑人做了伪装,他当时戴了一顶滑冰帽,把上面的额头挡住了,而且戴了很大的墨镜,银行应该很快就发现其有嫌疑,将他清理出去或是通知当地派出所,对他进行审查,但是银行在这方面做得不太够。
银行说法
今天,记者再次来到了发生抢劫事件的哈尔滨某银行分理处,银行内还是没有保安,但多了一名大堂经理。记者进门后,大堂经理询问到:“您要办理什么业务?”记者称来存款,并询问有无排队叫号器,大堂经理说没有,需要排队等候。在大厅里,记者看到,两个办理业务的窗口前排着长队,挤满了人。
记者随后又来到承南分理处的上级主管单位,在这里记者见到了该行一位负责人。在抢劫事件发生后,陈女士与该负责人有过接触,但对方一直没有给出任何说法。记者亮明身份后,该负责人说:“对不起啊,我们没有权力接待记者,你可以找我们市行办公室,那有专门负责接待记者的。”
记者只好来到了该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刘海滨接待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后,刘海滨表示,这个事自己了解一些,既然歹徒已经抓获了,没有给储户造成损失,陈女士就没有必要再对这个事进行追究了。至于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有无失职属于银行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银行要走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有失职,我们处理后会与被害人沟通给予答复。至于每个网点是否必须配备保安,各个银行有各自的安排。而排队叫号系统,各个网点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后才会配备,有的网点改造完了就配备上了,有的还没有进行到。
保安到底有没有用?
据记者了解,目前配备有保安的各家银行保安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银行内部聘请的工作人员,另一类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经警。
而银行是否应配备保安呢,一位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银行目前各个网点都有配备保安人员,但其他银行是否有配备就不清楚了,目前业内没有相关的硬性规定。但他认为,如果储户被抢是发生在银行内,银行就有责任负责。广大储户对银行是否必须配备保安是如何看待的呢。储户刘先生说:“银行内有保安,心理上就更有安全感了。”储户林先生的看法代表了大多数储户的心声,他认为,银行有保安当然更安全,储户取出现金时,要是后面有人要抢钱起码能有人看着,能拦一下。
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为经营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志勇、马兆嵩认为,该银行未配备保安人员,并且银行内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未参与制止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陈女士在该银行处开立活期账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保护储户在其银行内存款时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银行应履行的义务,银行因没有全面、认真履行该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记者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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