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遂昌12月18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巫红梅)涉及银泰集资事件的遂昌县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杨贤斌受贿案日前在浙江遂昌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杨贤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贤斌所得赃款437750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2007年上半年,杨贤斌在查看企业税收申报资料时,发现房地产公司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很大,遂萌生从中捞点好处的念头。2007年6、7月间,杨贤斌找到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的会计何某,希望何某将其引见给公司负责人,商讨通过杨贤斌设立的一个公司与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之间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同时杨贤斌提出其可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负责人考虑到杨贤斌是主管企业税收的工作人员,今后需要杨贤斌的帮助,遂同意按照他提出的方式操作。
2007年7月,杨贤斌为方便操作虚假集资,委托他人在青田注册了昌龙公司。之后,应杨贤斌的要求,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于2007年9月5日将银泰遂昌分公司负责人账户内的2000万元资金转入昌龙公司账户内,同日昌龙公司又以集资的名义将此2000万元存入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账户。
2007年至2008年间,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以2.125%的月利率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3532683.33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437750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
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存在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某等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287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贤斌在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4377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贤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122870元税款流失的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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