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十一”大假期间,75岁的全新菊(化名)和老朋友结伴,跟随老朋友的女儿陈某一行三人从乌鲁木齐市前往石河子游玩。第二天早上,三个人从市区打车来到石河子某景点参观时,因门票问题发生了不愉快。
同行者陈某回忆说:“当时我们不清楚要买门票就直接往里走,被售票员叫住让买门票,全阿姨出示了乘车卡要进门,售票员说不是老年人优待证不能进。当时全阿姨很生气,她说自己70多岁了,就是去北京的景点也不用买门票。售票员说‘没钱乱逛什么’。随后,我母亲出示老年卡进去了。我刚把票买上,全阿姨就说头疼,我很慌张,急着去退票,售票员说‘又不是不让进去,不要装病’。我看见全阿姨呕吐了,赶忙送她去医院。”
而景点单位则不认同上述说法。景点售票员杨某说:“我没有对老人进行言语攻击。当时我在检票窗口值班,我让她们买票再进去。一个老太太出示了优待证,一个出示了乘车卡。我说优待证可免票,乘车卡不能免票,最后我还是给她免了,后来那个女的刚买了票,就说要退票,说老太太不舒服,退票后她们就走了。”
全新菊老人被送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当天又转往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最终抢救无效,一个月后病逝。经诊断,老人致死的原因为:大脑前交通动脉瘤破裂;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翼点入路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后。
老人的死究竟因何而起?老人的女儿全女士认为,“因景点售票员用恶言恶语攻击,致使我母亲受刺激当场晕厥,最终不治身亡。景点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景点单位表示,“工作人员并没有用恶语攻击和刁难侮辱全新菊,事发一个月后全新菊才死亡,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得不到解决,今年3月,全女士一纸诉状将该景点单位告上法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景点工作人员是否对老人用恶语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因双方证人,一方是朋友关系,一方是工作人员,在都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此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全女士作为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全女士也未提交双方言语冲突与老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医学方面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景点侵权不成立。法院一审驳回了全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她的证言是真实的,法院为什么不采纳?”全女士对一审判决深感不服,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中院对全女士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认为证人陈某与全女士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依然不予采信。同时认为,依据医院诊断,即使存在言语冲突,与老人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中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亚心网)(记者董美玉 通讯员朱程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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