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花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1日,北京翰海公司举办了“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在这次场拍卖会上,来自上海的苏敏罗女士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
据苏敏罗女士称,拍得画作后,多家拍卖行拟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卖,而此时苏敏罗女士得到一个让她难以置信的消息,她所买到的吴冠中画作是可能是假画,为进一步核实真假,今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油画《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中,吴冠中先生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先生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先生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令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23万和其它费用。
委托拍卖《池塘》作品的收藏家萧富元先生坚持认为其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并称是他从张帆处以120万元购得,还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对于苏女士的诉讼请求,萧先生答辩说,他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他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萧先生根据我国《拍卖法》等规定,认为拍卖人和他本人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苏敏罗行使合同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最后,萧先生以拍卖是一种不同于普通买卖活动的特殊买卖活动,应遵循我国《拍卖法》的特殊规定为由,不同意原告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被告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拍卖师在拍卖前还宣布了《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免责条款再一次告知。拍卖结束后,被告公司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拍卖公司认为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翰海公司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作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中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关于翰海公司所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免责条款,被告认为,这并非是该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独家创意,而是法律赋予所有拍卖人的权利。该条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竞买人注重自身的竞买行为,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范畴,并未另外加重竞买人责任。同时,翰海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每年拍品上万,逐一进行真伪核实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作出对真伪画作的鉴定,至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是否可以成为佐案的证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法律为拍卖人规定了免责条款,符合拍卖活动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池塘》画作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苏敏罗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且在对诉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推翻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为此,此案中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为此,苏敏罗基于诉争拍品系伪作,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要求的翰海公司及萧富元连带返还拍卖价款及佣金,并赔偿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1、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交易活动,它采用卖方委托、公示拍品、当场竞价、落槌成交的一系列惯常固定做法来完成买卖交易,并已为公众所熟知。我国《拍卖法》第三条对此亦加以明确规定,即:拍卖是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同时,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此为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所明文规定。
2、在翰海公司发布的《拍卖图录》上刊印的业务规则中,有以下规定:第八条规定: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公司可以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家悉数退款:1)从拍卖日起二十一日内,买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2)收到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本公司收回该拍卖品,该拍卖品必须保持拍卖当日原状;3)买家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该拍卖品为赝品,同时买家拥有该物品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和转让权;4)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出售。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摄影、摄像、进行图录出版、文告、展示和其他形式的影像作品,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3、在苏敏罗于2005年12月11日签署的《竞投登记单》中,载明:买方已认真阅读翰海公司的业务规则,并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上述业务规则中的一切条款;买方同意所有拍卖会成交之中国字画、瓷器等其他拍卖品均无需附带真确保证。
4、在《拍卖图录》中关于“吴冠中,池塘”这一诉争拍品的介绍中,有以下说明:画于1972年,时年53岁。十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画面以他下放的农村为题材,崇山峻岭,迎面而立,有中国北宋时期国画的崇高美感,中景是茂密的树林,充分体现出他在欧洲所学到的绘画技艺,近处是池塘,点明要有中西融合的艺术风格。吴冠中在1970年下放到河北农村劳动之时,其妻子亦被下放到农村劳动。长子可雨在内蒙牧羊,次子有宏于山西农村劳动。1972年,53岁的吴冠中被允许每周作画一天,因没有足够画具,只好画在纸板上,以农家柳条编成的粪筐作画箱,人们戏称他为“粪筐画派”。画了一批油画,包括《瓜藤》、《高粱与棉花》、《房东家》等。他当时对自己的艺术要求是群众点头、专家鼓掌,由此形成他后来提出的“风筝不断线”的目标。1977年起,吴冠中先后到广西花溪、南宁、浙江绍兴、福建厦门、鼓浪屿、武夷山、江西井冈山等地写生,并为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作巨幅油画《长江三峡》,1979年,吴冠中被邀请到四川、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广东、广西、山西、辽宁等省巡回展出,名声大振大江南北。这些介绍的内容来源,翰海公司提供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吴冠中》,其中载明吴冠中“1972年、53岁,年中,被军队领导调到邢台师部指导文艺兵作画,作油画《池塘》、《西柏坡山村》等”。翰海公司称在《拍卖图录》中对“吴冠中,池塘”拍品的介绍内容来自该书籍,但关于该画的具体描述是翰海公司自己写的。
5、苏敏罗称翰海公司曾提供一套署名为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三)》明信片,其中第5张为“吴冠中、池塘”。根据苏敏罗提供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安徽美术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9月25日。庭审中,翰海公司与萧富元均否认曾向苏敏罗提供过该套明信片。翰海公司称该公司提供的是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二》明信片,在图版5上载有《池塘》图画。在《拍卖图录》中关于“吴冠中,池塘”拍品的介绍中,载有“出版:1、《风景油画选辑二》,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出版,图版5。2、《吴冠中》,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P197,吴冠中年表;1972年”。萧富元则提供《篆刻浅谈》,载明该书籍署名是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1月第1版。
6、翰海公司主张苏敏罗本次起诉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提供的证据为:1)2007年11月19日,苏敏罗委托律师向翰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翰海公司与吴冠中联系以求证《池塘》真伪并将结果告知,如系伪作应返还全额拍卖价款及佣金,并提供委托人的详细情况。2)2008年7月,《新京报》和《北京青年报》对《池塘》画作真伪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中载明“在吴冠中亲自鉴定之前,由于不断有人指出画作可能有问题,苏敏罗已经与翰海公司私下协商了近两年”。苏敏罗称是在2008年5月份通过吴冠中本人的认定后才确证《池塘》画作存在瑕疵,从而提起本次诉讼。 (作者: 王文波/文 常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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