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曾在原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吃下有毒食品,造成身体损害,已被解聘的张先生将原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256万亿美元。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据悉,此案是建国以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先生说,2007年6月5日他入职到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入职后他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1万余元。今年1月18日,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在2月4日向他支付了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假补偿等费用3万余元。张先生表示,公司是因他考核不合格才辞退他的,但他认为公司应对他进行调岗,不应解聘。他还声称,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他吃了公司发的有毒食品,造成当时身体受损,不能走路。为此,张先生将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补发工资、加班费、奖金、公司克扣工资及5倍的赔偿金等870万余元,并索赔身体健康赔偿费256万亿元人民币。此后,他又将这一款项更改为256万亿美元。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称,双方是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也向张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因此现在张先生要求赔偿的870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张先生所称的“有毒食品”问题更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已经向张先生支付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虽然庭审中张先生称是受胁迫而签署的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连同其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费256万亿美元的诉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宣判后,原告张先生未表示要上诉。
-法官释案
法官表示,该公司与张先生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张先生索赔的数额巨大,但由于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所以按照相关规定,只需交纳10元的诉讼费。因为张先生对于自己所主张的“256万亿美元”巨大数额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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