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昨日对备受关注的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做出回应:本案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案情,2008年10月,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北京带走李敏时,出示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
昨日,最高检没有回应指定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的原因。按照《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院管辖,但是如果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检察院管辖。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律师说法
“李敏接受轿车与贿赂无关”
代理律师驳斥“涉嫌受贿”指控,称李敏接受馈赠“完全是私人感情”,“杏花岭检察院应回避”
昨晚,李敏代理律师周泽向本报发来一份此案的“情况说明”,文中除质疑杏花岭检察院应该回避之外,还对李敏“涉嫌受贿”的指控予以驳斥。
周泽在文中称,举报人吴某的弟弟在向记者反映问题时与李敏认识后追求李敏,独身的李敏接受吴某弟弟的追求,与吴某的弟弟发生过关系,并接受了其出资22万元为自己购买的一辆轿车。
“显然,吴某的弟弟出资为李敏购买轿车,完全是基于个人与李敏之间的私人感情,而不是贿赂。”
周泽称,“如果说贿赂,吴某不可能给李敏一个记者几十万元,而对其他记者没有任何表示。常识也告诉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吴某的弟弟明知李敏作为一个小记者,连发稿权都没有,不可能花几十万元去贿赂她!”
李敏邻居杨小姐也向本报记者表示,吴某弟弟与李敏举止亲密,曾到李敏家居住。另一位好友也证实,吴某弟弟曾给李买过贵重的东西。
周泽昨日还表示,从程序上说,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李敏之前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因此,即使有人举报其在该次采访中有受贿行为,该院也应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观点争议
“杏花岭检察院无需回避”
正义网发表评论员文章称,李敏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昨日,正义网发表署名评论员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从四个角度阐述:“山西检方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并无可指责之处”。
文章称,李敏系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她“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她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而针对周泽等人阐述的“恋人关系”之间的馈赠,文章称,受贿行贿则是基于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财物的,即可以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所以以恋人关系来为受贿开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章对于杏花岭检察院是否需要“回避”的争论中提到,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本案的办案人员(去拘捕李记者的人员)并无需要回避的事由。”
最后,文章表示,侦查人员谎称地板漏水进入李敏住所实施抓捕,“不但不过分,相反正是一种侦查技巧”,确保和平地、顺利地执行公务。
案由
李敏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一法制栏目记者。
杏花岭区检察院刑拘李敏的原因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李敏曾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进行采访。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身着便装进入北京李敏家中,出示拘传证后,以涉嫌受贿罪将李敏带走。
据介绍,今年10月,李敏就有关“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一事进行过采访。
昨日,本报记者致电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一负责人婉拒记者的采访要求后透露,针对此案检察院完全是依章办事。 (本报记者 崔木杨 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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