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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尸葬母"暴露社会救助制度残缺 专家称不宜定罪

2008年12月09日 09:4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舆论一边倒:社会救助制度尚有缺失

  连日来,国内许多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报道并发表评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和天涯等国内知名网站里,评论热帖已逾10万条。评论中几乎一边倒的声音认为,王士喜患病的母亲客死异乡,王士喜“不得已”选择“沉尸葬母”,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还是仅仅伤害传统道德,值得争议。

  尤其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兰英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本案不宜以“侮辱尸体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侮辱的动机和目的。王士喜之所以采取“沉尸”方式,是因为没有火葬和埋葬费用,完全出于无奈。且他本人认为这是水葬,也是一种葬母方式。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应该定罪。“沉尸”的行为是“不孝、不敬”,违背了传统民族感情(公序良俗)。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并不等同于“侮辱”行为。况且,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沉尸”行为为侮辱。第三,从刑法立法的谦抑精神来看,不应该轻易动用该法。虽说本案有一定的社会反响,王士喜的做法应受谴责,但他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他也不会有再犯的可能。故不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四,从本案的处理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看,如果社会对行为人寄予了同情,行为人深刻认识自己的做法违背民族感情,那么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让王士喜弥补对母亲的不尊重和不孝顺带来的过错,以恢复对社会伦理情感的伤害。

  2003年,南安市政府就颁布一份《关于减免五保户等有关对象殡葬费用的通知》。文件规定,南安市五保对象、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凭相关证书或证明,在办理丧葬手续时,可享受减免费用优待。南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江科长称,若外地人在丧葬费用方面有困难,也可以向该单位申请救助,由该单位与殡仪馆协调。但因为调查外地人的经济状况有难度,所以认定“贫困”往往很难做到。

  有人发表评论进一步认为,现行的社会救助,是救活不救死。而“沉尸葬母”恰恰暴露出社会救助制度的残缺。民政部门应尽快设置救助专项基金,用来补贴贫困百姓,特别是外来打工的贫困者丧葬费用。(本报记者 郭宏鹏)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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