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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喜“沉尸葬母”案,在他及干姐叶丽(均系化名)上月27日被刑拘至今13天后,案情出现“逆转”。
昨日,南安市公安局就此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称,进一步侦查查明,王小喜在母亲周氏病危之际,就已开始与叶丽合谋,将亡母沉尸处置,因为这样“可以省些麻烦”。
另查,根据王小喜的打工收入,他是有能力火化母亲遗体的。
而11月28日,王小喜被拘次日,南安警方首次向媒体通报此案称,“经审理查明,……王小喜由于身上并没有钱付得起老母亲的火葬费用,两人一合计,买来了编织袋将尸体套住并绑上麻绳,当晚用摩托车,运到码头抛尸。”
两次通报情况,为何出现“根本性”的变化,昨日发布会现场,媒体记者一片哗然。
对此,警方解释说,第一次通报的内容,是侦查工作没有结束前发布的;第二次发布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进一步结果。
警方昨日还表示,王小喜已涉嫌侮辱尸体罪,近日将向检察机关报捕。不过,警方认定王小喜之前对母亲孝顺,只是由于一时错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案情逆转
抛尸前曾预谋
昨日,南安警方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由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主持。
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称,经审讯,嫌犯王小喜交代,2003年6月,他第一次只身一人来南安诗山务工,结识了诗山人叶丽,并认她为大姐。去年初,王小喜把安徽老家的老母亲周氏接到诗山务工地照顾。去年底以来,周氏身体日渐衰弱,加上患精神病,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因此,平时,周氏都由王小喜照料,叶丽也帮忙照看。
在周氏去世前几天,王小喜和叶丽商量,周氏死后,打算将她的遗体抛入村边溪水中,“既可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之后,在周氏去世的前一天,王、叶二人聚在一起,由叶丽外出购买编织袋和绳子,用来装周氏死后的遗体。
11月3日清晨,周氏去世。当晚6时许,王、叶二人趁天黑,将遗体装入编织袋,在袋内装入3块石头和1块砖头,系好袋口,并在袋外胸口和脚部部位各绑一条绳子。装好尸体后,二人一起骑摩托车,将周氏的尸体偷偷运至码头镇大庭村溪边抛尸。
一份工资表
王小喜到底有没有钱安葬亡母?南安警方昨日称,专案组进一步侦查,在王小喜打工的南安码头镇仙美村某塑胶厂,调取了王小喜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王小喜月均收入1000元以上。他在该厂打工的4个月期间,7月工资808元,8月1367元,9月855元,10月1418元。案发时,王身上有现金700元,并且厂里还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共计2273元可以领取。
另一方面,警方称,经调查得知,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共是790元。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警方认为,王小喜并非之前辩称的“无钱葬母”,而是在“为了节省开支和减少丧葬麻烦的动机下,明知抛尸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而故意为之,预谋、实施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侮辱尸体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警方观点
符合四要件构成辱尸
连日来,王小喜“沉尸葬母”一事,引发国内法学界、媒体和民众高度关注。外界普遍质疑,若王小喜因贫困无奈而“沉尸葬母”,其主观上便不存在恶意,那又为何以涉嫌辱尸罪将其刑拘?
昨日,就王、叶二人涉嫌“侮辱尸体罪”,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王尚程从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向媒体作了具体分析。
违背习俗扰乱秩序
从侮辱尸体罪侵犯客体上看,王小喜伙同叶丽采取抛尸手段处理其母周氏遗体,违背了南安码头、诗山本地及其安徽老家的丧葬习俗,严重背离了中国传统美德,侵犯了社会主义风尚,以及死者的名誉、安宁权。
同时,抛尸地点选择在村旁小溪。该溪水具有灌溉、打鱼等公共用途,现在溪中惊现腐尸,必然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公众的安全感遭到了严重侵犯,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
再者,此行为还侵犯到死者家属的情感。虽然王小喜已没其他家属,但按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来讲,如果死者还有其他家属,抛尸行为必然会侵犯这些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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