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继发生在昆明的挟持人质案和自助银行内取钱被刺案,都面临同样一个难题,行凶者无法或暂时无力支付治疗等相关费用
核心速读
昆明家乐福挟持人质事件中的伤者家属,正在为不菲的治疗以及陪护费等开支担忧;此前,家乐福已为伤者垫付了15万元的医药费。然而,这笔看似巨额的垫付款够不够用呢?谁心里都没有底。无独有偶,人质劫持案第四天晚上,昆明市望城坡发生一起外来打工者在某自助银行取款被刺劫案,目前,伤者的治疗费用也由当事银行先行垫付。
令人思考的是,在商场或自助银行这类商业场所被刺遭抢,产生的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还有:如果不是家乐福这样的全球知名大企业或银行这类实力企业,而是案发在某个小商店或小餐馆,伤者很可能将面临无钱治病疗伤的困境。或者,实力不济的小企业直到被拖垮,仍对伤者救治于事无补。
两起相似案件带来的是,人们熟知的通过对施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即要求罪犯承担受害人损失的做法,看来不仅效率有限,实际操作更是难度颇大。
这时,受害人求救的双手应该伸向哪里?或者说,什么力量能够扮演救助者的角色?
受害人家属面临困境
谢佩伶是家乐福人质挟持案中受伤最严重的:肾脏被刺穿,破裂成两半。她的伤情也牵动了全家人的心,母亲、患癌症的父亲、两个忙于工作的舅舅连夜从湖南赶来昆明。如今,谢母关心的是女儿能否康复,“我没有精力多想其他事情”。
谢佩伶的大舅舅说:“来昆明6天了,就是无人问津,没人关心我们的吃住和困难。”“(家乐福)说两人每天补助100元,物价这么高!家属要为住宿分心,怎么能做到全心全意照顾病人?”为此,大舅舅也打电话去市长热线咨询,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应急制度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困难?得到的答案是“没有”。
“说实在的,家乐福确实及时垫付了医药费,没有延误救治,我们很感激。可对我们这些家属,也不能不管,这个时候我们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大舅舅说。
谁来承担受害人治疗费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家乐福人质挟持案件第四天,12月2日晚10时许,从昭通来昆打工的青年吴建三在望城坡某自助银行取款时,遭歹徒持刀抢劫,双腿被捅伤后,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最后,身上现金及卡上存款全部被抢。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陆志文被当场击毙,后者是行刺歹徒逃之夭夭,案件仍在侦破。但伤者的治疗,却不会因为案件未破而停顿。目前,伤者的治疗费用由涉事银行先期垫付。
记者采访中,有关谁来承担受害人治疗费用乃至损失成为议论焦点。有读者认为,像这类突发刑事案件,可能出现在任何地点和时间;而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并非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缺陷,整个事件已经超出了消费纠纷的范围。人质挟持事件中,能否说超市日常的安全措施存在问题?另一起案件中,很难要求本就以无人看守为服务特点的自助银行内,再另设安保人员?这些读者认为,将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全部落到案发地企业身上,有失公平,不能说谁碰到谁倒霉。另外,所幸案发的是全球连锁大企业和银行,如果换成某个小企业,承担不了,怎么办?
的确,能够垫付前期治疗费用,人质挟持事件中的家属也对家乐福表示理解;自助银行劫案中,银行方面则表示,先治疗,其他事情以后再说。记者得到的一种说法是,家乐福目前是以人道主义精神提供经济帮助,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接受“赔偿”这样的说法。
当然,也有读者认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果无力承担救治费用,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涉事企业有责任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
惯常司法程序存在局限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人质挟持案中,嫌疑人陆志文显然要承担刑事和民事的主要责任。按照惯常的司法程序,受害人可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用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费用。但现实中,这一做法存在效率偏低,或者犯罪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且不说当场被击毙的陆志文有无民事赔偿能力,其家庭远在上海就带来诸多问题。
这位人士也指出,案发时,如果因为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能否设立司法救助机制
记者采访中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这次突发案件发生在一个没有赔偿能力的小超市、小餐馆之类的消费场所,嫌疑人和涉案企业都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怎么办?难道任由受害人陷于二次伤痛的困境?此外,如果是实力不济的小企业来承担,那很可能导致企业被拖垮仍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救治。事实上,这样的情形更为普遍。这时,怎么办?
还有一种延伸的观点认为,如果案发不是在消费场所,而是在街道这类公共场所,当受害人无力承担可能高昂的治疗费用时,怎么办?
记者采访的这位法律人士认为,在事发所在地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该由社会这一块来考虑,比如市民要有投保意识,事发后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过,他也认为,保险理赔只是一部分,在双方都无法承担的情况下,政府应有责任设某种机构或基金等机制来实施救助。比如,见义勇为基金能对制止违法犯罪的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将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样的道理,可以成立类似“司法救助基金”,先行负责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受害人的救助,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施害人追讨。他认为,这样的救助基金可以由政府拨款,也可向社会募捐构成。
记者多年来采访中碰到过的实例则是,在受害人和施害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或由办案警方支付一定的小额治疗费用,或由救治医院埋单,这种情形,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社会救助。
政府是否能设立司法救助长效机制,帮助刑事案件中无力承担的受害人?两起相继发生的相似案件面临的境况,值得思考。(张明 谭江华)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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