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此案在当年引起了巨大轰动,案件最后的罪名确定还请示了全国人大。对于四年多前的那一案,当年的主审法官们依然记忆犹新。他们说,这一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它是江苏省首例因组织同性卖淫而被判刑的案子,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充分体现了南京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精确打击了社会上出现的这种新类型犯罪。
说起李宁,当年南京娱乐场所圈子里的人大多都知道此人。1970年出生于南京的李宁20多岁时便已涉足娱乐场所,开了家酒吧。1997年,李宁和朋友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一个名叫“红都”的酒吧。赵某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时间不长,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这家酒吧存在时间不长,后逢拆迁。此后有酒吧情结的李宁又开了好几家酒吧,但生意不太理想,2003年初,他邀请在武汉一酒吧里从事同性色情服务的男子刘某到南京“帮”自己。刘某应邀来到李宁的酒吧,还找来一些坐台的男公关,“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
2003年5月,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李宁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开始广招“靓仔”。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而他们的押金、报名费大多便流进了李宁的腰包。剩下的人则在半威胁半利诱下开始了“皮肉生意”。据当年在李宁手下干“公关先生”的张某讲,老板让他出台,他表示做不来,但老板讲“做不来也要做,否则身份证和押金都没有了”。
张某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30,一个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国人来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满头黄发,喊我过去喝酒,他还给我取了个外国名字叫Jick。后来老外带我出台,来到他位于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后就表示想和我‘做爱’,并表示可以多给我一点钱,但我还是不敢做,随后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较轻的色情服务项目,他给我100块钱,然后我就走了。”
张某还说:“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关先生服务内容大致分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里陪喝酒拿小费,‘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务。”
众多“靓仔”加盟,为酒吧带来不小的收益,李宁也尝到了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人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宁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同性恋卖淫案件,同性之间卖淫在当时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卖淫”该罪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最终,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罪名文义所涵盖的范围及被告人李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组织他人卖淫罪对其实施了刑法处罚。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贯彻了法治的精神,打击了社会上出现的新类型犯罪。此案的判决,成为全国该类型案件的裁判范例。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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