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主任带头和科室医生吃回扣共7万余元。如果在11月20日前,该骨科主任将被以受贿罪论处,获刑5年以上。上周,南岸区法院根据上月20日生效的商业贿赂司法解释,一审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1年、缓刑1年。到昨天,此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带头吃回扣7万多
2001年,张某被聘为市第五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法院称,2002年底,有医疗器械供应商向张提出给他们回扣。张召集科室几个医生组长商讨如何收取、分配回扣。此后,张收到15%的回扣后把钱发给医生组长,再由组长平分给医生。
2004年,市中山医院因回扣事件在全市引起较大震荡,张收手。一年多后,他重操旧业。直到2007年,法院认定其带头收回扣总共7万余元,张个人分了万余元,案发后退赃。
张辩称,科室医生多次建议其收回扣,且是以科室名义收取支配。10%回扣被提出来作为科室资金,90%用于支付水费、护士费和医生奖金。这应属于单位受贿。
法院认为,张与五院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其职务并非国家行政部门任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丁晓威称,刚出台的商业贿赂司法解释主要将医院、学校受贿人员分成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前者吃5000元回扣按受贿论处,后者吃1万元回扣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量刑上,前者吃10万元以下判刑不超过10年,后者吃10万元以下判刑不超过5年。张是医院聘请的业务部门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医院领导和行政、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才算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按老规矩,张将被按受贿论处,刑期5年以上。而现在,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1年,缓刑1年。
身份决定受贿性质
市律协副会长、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渝称,国有医院医生开药吃回扣,只要达到法律规定金额,以往就会以受贿罪追究责任。但医生开处方不是“在国家事务中依法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所以有悖立法初衷。司法解释将其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是立法本意的回归。另外,对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采购活动中受贿,关键要看行为人在单位是否担负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有该职责,则是受贿;没有该职责,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记者 罗彬)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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