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庞坤、司辉、范永辉、李璐、赵丹涉嫌利用计算机犯罪一案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庞坤等五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赃款2433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司辉联系庞坤,商议能否通过网络修改数据办理车辆“年审”,被告人庞坤联系范永辉后,由范永辉编写了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的程序代码,并教会了庞坤使用方法。同年10月份,被告人庞坤按照司辉提供的资料,修改了2辆车的定检日期。被告人庞坤、司辉、李璐、赵丹便预谋通过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定检日期的方式,为他人办理“审车”,从中收取费用。同年11月,被告人庞坤又从范永辉处获得通过删除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据消除驾驶员违章积分的操作方法。
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了车辆不上检测线而年审和为了不学习考试而消除违章积分的车主、驾驶员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黄牛”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司辉,并按“审车”每车4000至8000元不等、“消分”每人2500元至3500元交纳费用,共计提供了二百余车辆和三百余违章驾驶员信息,被告人庞坤通过公安网进入公安交警业务计算机数据库,对数据库中的车辆年检日期进行非法修改、对数据库中的驾驶员违章积分进行非法删除。期间,四被告人又预谋用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并在涡阳县车管所实施犯罪,由被告人李璐将无线路由器带入车管所办公室,并连接上公安网络。被告人庞坤在车管所外面通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登陆公安网修改数据,被告人赵丹通过短信与被告人李璐联系帮助实施犯罪。
通过审车与消分,被告人司辉共收取费用2433150元,分多次与被告人李璐单独或一起交给被告人庞坤、赵丹120余万元。被告人司辉给被告人范永辉2万元和手机一步。由于非法年审,造成税款2840359元不能及时收缴。现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出限期补缴税款通告,要求补缴税款。案发后,追缴赃款882067.5元,并追回赃款购买的物品、车辆及被告人亲属主动抵赃的车辆四辆,评估价值212273.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坤、司辉、范永辉、李璐、赵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者: 朱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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