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行路段交通肇事,责任仅在驾驶员吗?指使驾驶员违章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否同样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车主予以追诉,成功办理了山西省首例车主交通肇事案。
今年3月11日中午,一辆斯太尔重型自卸货车驶入太原市一禁行路段,在右转弯时,将步行横过马路的两名10岁男孩撞倒并碾轧,致使一名孩子当场死亡,另一名受伤。经太原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驾驶员任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本案中的实际车辆所有人李亮红也有一定责任,经过补充侦查,取得了李亮红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相关证据。
据杏花岭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田建涛介绍:肇事地有明显的禁行交通标志;李亮红的肇事货车在案发前未在有关部门办理过通行证手续。司机任宾指认,当时曾向李亮红请示过禁行路段能否通行,而李亮红坚持让他通行运输。这些证据足以表明:李亮红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禁行路段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仍让其雇用的司机任宾在禁行期间和禁行路段驾车从事土方运输,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同时,检察人员还查明,本案的死者及伤者家属的民事权利也未得到依法保障,受伤的孩子仍在医院救治,家里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
8月29日,被告人任宾、李亮红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李亮红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是禁行路段而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事实,但在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最终表示认罪。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任宾、李亮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在检察人员的协调下,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一方就民事部分也达成了调解协议。日前,被害人家属怀着感激的心情将写有“秉公执法、为民作主”的锦旗送到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记者宁风 通讯员潘剑平)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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