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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涉黑案终审宣判 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11月27日 16:54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陕西省潼关县涉黑案近日终审宣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潼关“金霸”冯永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22日对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宣判,25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两名涉黑公职人员被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5月,冯永强在潼关县矿区务工,后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采矿劳务队,招募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经过多年发展,逐渐成为一个披着“残疾人企业”外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县公安局原纪检书记熊金祥等“保护伞”的庇护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冯永强有期徒刑9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24名被告也分别获刑。

  一审宣判后,冯永强等27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冯永强上诉称,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劳务工队是合法的,原判认定其聚众斗殴、故意杀人不是事实,在省金矿、潼关宾馆等寻衅滋事中自己要么没有组织参与,要么不知情,并提出公安机关对自己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陕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对冯永强实施了刑讯逼供,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高院对其他部分上诉人定罪量刑进行了重新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大多数内容。(记者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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