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州开发商放蛇逼拆迁的阴招余悸未消,乌鲁木齐又传出有人贴出“不搬就杀你全家”的“灭门令”。时下,在业主日益关注自身权益的情形下,一些不良开发商从初始时的不屑转向施暴。
透过这些事件,我们一方面可以深刻感受市场发育的力量,以及业主走向成熟和对法律的信心,另一方面又不免担心,面对一些困兽犹斗的开发商,“越维权越危险”成为一种可以看得见的现实存在。那么,开发商何以公然威胁业主?政府部门居间该有何作为?
“不搬就杀你全家”
“灭门令”出现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一个毗邻区公安局的新鑫花苑小区。小区不大,只有4栋6层高的楼房,住着354户人家,其中3号楼、4号楼的住户受到“灭门令”的威胁。
物业办公室主任从一堆材料中拿出那张“灭门令”说:“上个月18日晚上,这个通知贴在了我们3号、4号楼的单元门上,后来院内的私家车上也贴上了这个通知。”
记者看到,这张被物业人员贴在一张房产广告纸上的通知上写着“3、4号楼是我们的房子,请居住的畜生们7天内搬出去。否则杀你全家………!!!”的内容,而且没有落款和时间。“当时我们立即报了警,但是18号晚上警察没来。后来物业上通知各业主注意安全,晚上紧锁门窗。”物业办公室主任说。
住在4号楼的业主付某,曾多次受到陌生人的骚扰,看到“灭门令”时,他没有“意外”,只是“非常震惊”。“居然这么无法无天,跟黑社会一样了。”
付某是从阿勒泰搬到乌鲁木齐市的退休工人,老两口2004年用7万多元的全款买了现在这套两室一厅。但是,自从搬进来住后,就“没过过安宁日子,撬锁、换锁、砸门什么事情都经历过,很多住户都有这样的遭遇。”
和付某住在同一栋楼房的居民裴某介绍,小区里三天两头有人被骚扰,10月18日小区里出现十几张要“不搬就杀人全家”的通知,3号、4号楼的居民整天胆战心惊的。“白天也不敢出门,生怕回家房子就成别人的了,这样惶惶不可终日人都要疯了。”
在4号楼一个单元入口处,一堆4米见方的杂物堆在整洁的小区内显得有些突兀。物业人员说:“11月3日,一群人趁物业办公室没有人,直接将锁砸开,把这些办公用品全搬出来了。现在里面还有个人在里面占着房子。”
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调查发现,原来新鑫花苑小区受到各种不停地骚扰的原因,主要是居民入住几年来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据小区居民介绍,不光是3号、4号楼没有房产证,整个新鑫花苑小区的4栋楼的350多户居民都没有拿到房产证。他们多次找到乌鲁木齐市房产局,要求房产局尽快办理房产证,但是都没有结果。“我去房产局不下50次,可是都没用!”居民裴某说。
“幕后黑手究竟是谁?”
小区居民一直认为这个“要杀人全家”的强搬告示是新疆另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周某指示人做的。
“因为他一直找人来捣乱,有时候自己还亲自来小区叫嚷着让我们搬出去,还他的房子。”楼里的一位居民说。同时,参与这一小区开发的另一开发商卢某也持同样的观点,原因在于“他不敢对簿公堂,只会用这些手段威胁居民搬走。”
对于居民和卢某的指责,周某认为“不搬就杀你全家”的通知其实是卢某背后操作,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激起民愤,老百姓一闹就会给主管部门施压,就办了房产证。如此一来,我的房子就拿不回来了,而且3号、4号楼里的居民40%都是卢某雇人装扮的住家户,目的就是占着房子不放。”
当记者问及什么能证明3号、4号楼是周某的房子时,周某拿出了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于2004年11月22日颁发给周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那些房子全是我的,房产局发给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就说明那些房子是我的。”
然而,这个不时提到“宪法第五条”,“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周某一直反对用法律来解决纷争。“卢某到法院诉讼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拖到老百姓闹得政府发房产证。我所有的证据都是齐全的,为什么自己的房子自己不能拿到手?”周某说。
记者发现,周某和卢某对各自手中的证据都持相互对立的说法,相互指责对方的材料是“假的”“伪造的”“骗取的”。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整个新鑫花苑项目,两个人的说法正好相反。
周某说:“2001年我邀请卢某加入到我新鑫花苑的项目里,他的公司在整个项目只投资了一百余万元,而我投资了两千余万元。”
卢某却说:“我的地皮确实是周某介绍的,但是我已经开工建设了,他说要合作。由于资金链紧张所以就答应并签订《联建合同》,但是周某一直以手续没有办完而拒绝向项目投资。直到现在,他在新鑫花苑项目上一分钱都没有投资。”
对于这个说法,周某说:“即便这个项目我一分钱也没有花,但是我有房产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这就说明法律上这些房子就是我的财产,我就有权利将这些人赶走。”
两方各执一词,使得“灭门令”背后的事情更加复杂。记者采访时发现,周某手中拥有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几乎所有重要证件。周某告诉记者:“没有我手上这些证件,谁也办不到房产证。卢某的手续都是伪造的公文。”
记者就此采访卢某时,他说:“重要的证件都在周手上,但是那是他从我这里骗走的。他套取我们公司的公函,然后以到政府机构办理各种手续为由,将这些证件一个个骗到了他的手中。”
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娟解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只能说明开发商取得销售房屋的资格,但并不是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而且,两家公司的纠纷并非产权纠纷,而是属于项目开发中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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