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不易,但不应走极端。前日,在雨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而两名被告人均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获刑,原因是他们胸口挂了一个假炸药包。
2006年10月,湘乡农民工王幼平从武万苗处承包了长沙洞井镇安置小区8栋的泥工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一事产生纠纷,多次调解均未解决。今年6月16 日清晨7时,王幼平将自制的“炸药包”挂在胸前,登上安置小区8栋楼顶,扬言如不支付工程款便引爆炸药。其老乡段新飞则在现场散布王要携带炸药跳楼的信息,一度引起恐慌。
随后,长沙警方、消防、120及洞井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在救援人员的组织下,安置小区8栋及周边数栋楼房的住户被紧急疏散,数家饭店、商店被迫停业,数个工地被迫暂时停工。
当日下午2时,警方按王幼平的要求支付了46000元后,王离开楼顶,卸下“炸药包”。经公安机关鉴定,“炸药包”中并未含有炸药及火药成分,也未发现雷管,不构成爆炸装置。当天下午,王幼平和段新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7月7日,两人被批捕。
11月24日上午,雨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两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有后悔和认罪表现。他们表示,今后如有民事纠纷,一定采取合法、理智、正常的途径解决。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幼平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段新飞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王飞跃博士认为,农民工讨工钱虽然合法合理,但如果采取极端的方式,则要区别对待。被告悬挂假炸药包并散布威胁信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要件,与单纯以跳楼作为威胁有质的区别。如果单纯以跳楼作为威胁,那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但不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如果声称是炸药包,则会造成社会恐慌。
王飞跃说,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法院在定罪时,可以考虑农民工讨要工钱这一因素,以及其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而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潇湘晨报记者 刘俊 通讯员 刘志强 实习生 王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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