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琴从1998年开始就在中山市一家外企电器厂工作,2007年1月1日,她和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其在安德生电器厂处担任行政秘书职务,工资为1409元/月,以后该厂按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其工资的,当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为“从2007年4月1日起,工资调整为2880.00元正”。
今年1月12日,赵英琴向该厂丹麦总公司的董事长等人发出一封邮件,并载明“这是员工给你们的一封信,是员工们要求我代整理后再发出,这些都是他们的心声”,邮件的主要内容是对安德生电器厂的部分管理者的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邮件下方有部分公司员工的签名。
邮件发出的第三日,也就是2008年1月14日,该电器厂向赵英琴出具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以她破坏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命令,泄露公司内部事务,玷污总经理良好的名声及名誉,诽谤总经理等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十年工龄只获赔4000多元
更令赵英琴心寒的是,她被辞职后的第二天,收到了厂方支付的半个月工资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总共才4320元。
然而,赵英琴提交的证明显示,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扣除请假工资、社保176元,其2007年6月至11月的工资分别为3216元、3160元、2981元、2784元、2784元、4911元。
对此,厂方认为,该厂能够提供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赵英琴以签订新劳动合同需要为由,欺骗员工在空白纸上签名,然后粘贴到事先拟定的文件中,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丹麦的董事长等人,该行为属故意扰乱工厂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同时,赵英琴未经总经理批准,在工作时间让员工为其签名,属于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性质的活动,违反了厂方的有关规定。
而且,厂方认定,赵英琴向电器厂以外的人发出邮件,“其目的不是为了向总公司表达对安德生电器厂管理的不满,而是以损害工厂声誉为目的。”
但是,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该厂在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司政策》中,仅仅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年度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及报酬等作出了规定,未规定对员工进行违纪辞退的条件,而且,该厂并未能举证证明开除赵英琴的具体依据及该依据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厂方负有举证义务而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黯然离职终获期望赔偿
虽然法院认定厂方辞退赵英琴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已经无心恋战的赵英琴表示,不想再续与该电器厂的劳动合同。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电器厂应根据赵英琴的工作年限按赵英琴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双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33.15元。至于社保费,虽然厂方主张其已退回赵英琴的社保费2880元,但未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责成该厂退回赵英琴社保费2688元。
工作了十年的秘书写了一封信给丹麦的总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竟被公司以“诽谤总经理”等罪名辞退,在中山市一家电器公司任职的赵英琴(化名)对此不服与原公司发生纠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英琴获得赔偿5.6万余元。(文/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马燕、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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