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需要公开电子眼
2008年11月24日 05:0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11月23日《北京晨报》)
看到这则新闻,自然会联想到2005年6月,那个因违法105次而被要求上交万元罚款的北京司机杜宝良,此事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对交警暗中执法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
如今,公开电子眼,设置滞纳金上限,不仅可以看作是对此前社会舆论的一种正面的回应,也是对此前一些执法理念与执法模式的制度性纠正。
然而,也要看到,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基层县市的交管部门之所以热衷于暗中执法,一个更为直接与主要的原因,就是不少交警本身正在接受着一种或明或暗的罚单考核制度,即如今一些地方交管部门按照不同的路面情况,给执勤交警每人设置了不同数量的“违法纠正量”。
由此来看,公开电子眼固然很好很必要,但更需有关方面尽快从根本上废除那种容易让执法主体心态异化、行为容易违法的考核制度,有效铲除“执法经济”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
□江子骏(北京 记者)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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