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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腊月24五环内卖花炮 零售棚禁贴商业广告

2008年11月21日 15:05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从明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开始,居民就可以在五环内的销售点买到烟花爆竹了。

  昨天下午,(北京)市安监局正式发布《北京市2009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市的烟花爆竹销售及管理工作作出了详细说明。该方案称,明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至2月9日(正月十五)为五环路以内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五环路以外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时间销售。2月10日(正月十六)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二),各批发企业将全部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2月17日(正月二十三)前,烟花爆竹零售棚将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据了解,11月25日前,各区县安监局将完成本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并进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审批工作。2009年1月10日前,烟花爆竹零售棚将全部搭建完毕,2009年1月10日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网点开始配送运输烟花爆竹。

  按照方案要求,中心城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申请在相对空旷的场所搭建统一规范的零售棚从事经营活动。零售棚应使用防火材料制成,安全稳定,“人”字形屋架,红色屋顶、蓝色墙面。零售棚墙面可适当张贴警示用语、提示性公益广告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零售网点或周边张贴商业广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全部满足规定的安全条件,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全部悬挂经营许可证、标志标识牌、“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等,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许可销售时间和许可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全部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记者贾中山)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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