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群众很多,怕群众说我们只拿工资不干活,所以就开打了。”这是涉嫌犯罪的护村队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维护村里的治安,护村队员们抓到小偷或者是来村里闹事的人,就采用“以暴治暴”的方式:开水烫头、烟头烫手、用锄头把、橡胶棒殴打等方式“审查问案”。 然而,事隔不久,李家地村这11名护村队员因涉嫌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被送上法庭。昨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三案
来村偷盗闹事者被“殴打”问案
2007年8月5日8时许,郭江在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29号盗窃铝合金窗时,被庄如、吕飞云抓获并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10时,郭江指认的涉嫌收购赃物的杨建军也被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直至12时,二人才被滇池路派出所带走。在执勤点,二人被被告人庄忠林、王华等十人殴打,致轻伤。
2007年8月6日20时许,李德耀、李德勇二人在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新村与护村队员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被樊勇、庄忠林等八人殴打,致轻伤。
2007年9月30日21时许,杨炜等人到李家地新村讨要债务,被樊勇、庄忠林、王华带至李家地村执勤点,被王华、吕飞云等十人殴打,至凌晨零时才离开,致轻微伤。
庭审中,第一被告樊勇称,2007年8月5日8时10分,护村队的同事打电话给他称,抓到一个在村里偷铝合金床的小偷。他当时没上班,于是吩咐同事将抓获的人员送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被抓获的人员郭江有盗窃事实。“抓到小偷,为什么要打?”公安机关询问。就此,第二被告庄忠林解释,被盗的东西虽然价值不高,但郭江把村民的门撬坏了,而且,郭江已经来村里偷了好几次,护村人员很气愤,所以就打了。在法庭上,几名被告人均承认,在抓获郭江后,他们直接将其带到护村队执勤点,之后,郭江交代了盗窃经过,并带护村人员去找收赃人。户村队员承认,在这段过程中曾殴打过郭江。
“抓到人都要打,这是护村队一贯的做法,目的是叫被抓者害怕,以后不敢再来李家地闹事。8月6日一事,双方都喝了酒,才发生冲突。”11名被告中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交代。同时,11名被告还称,讼诉机关公诉的三个案件以及“殴打问案”都是事实。
我的地盘我做主 开水烫头“洗脑”
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受害人的证人证言中,就2007年8月5日一事,郭江称,他被抓时,护村人员用手铐将他单手铐在栏杆上,用锄头把和橡胶棒对他进行殴打。被带到执勤点时,护村人员还两次把开水从他头上浇下,用手铐将他吊起来殴打并询问电动车的电瓶是不是他偷的。
“赃物不是我老公偷的。”在亚龙小区附近,收废品的女子话音刚落,她和杨建军就迎来一顿毒打。该女子称,对杨建军,护村人员不但用木棍和电线进行殴打,还用开水烫头、烟头烫手。不久他们就昏了过去,被送到医院。
针对2007年8月6日一案,李德勇表示,他和哥哥李德耀在李家地村停车场时,两名看似喝醉了的护村队员向他们走来,哥哥李德耀不小心踩到一名护村人员的脚。“对不起。”李德耀说。“说什么对不起,这里是我们的地盘。”一名护村人员回答。之后来了30多名护村人员,双方发生冲突,兄弟俩被带到滇池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李家地一村民欠我老公的钱,2007年9月30日晚上,我们找到这家人时,敲门没有人答应,我们中的一名男子就踢了两下防盗门。当我们准备离开时,遇到了一名护村队员。该男子称,我们要找的人马上就回来。”受害人阳海波称,不到一会儿,就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七八个护村人员。“你们敢在这里闹事?”他们手持大概一米长的木棒就开打。在执勤点,这些人员还带来一名叫“三娃”的人,阳海波的丈夫说认识这个人,又遭到了毒打。
庭审中,受害人陈述的这些事实,11名被告均没有异议。被告中有人称,2007年9月30日一案,杨炜等人带了枪和刀在身,分明就是来闹事。
构成故意伤害 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11名护村人员当庭悔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勇、庄忠林等11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11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数罪并罚。
就此案,被告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何锡峰律师认为,本案的全部被告人均是李家地村依法成立的护村队队员,其职责就是协助公安机关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维护本村治安。护村队队员所做的事情是让村民称道的好人好事。将抓获的人员带到执勤点再带到派出所,护村人员并没有将受害者带到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不具备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客观故意。在整个事件中,受害者也存在过错,护村人员的做法也是为了弄清事实。而且,被告认罪态度好,属初犯,事后,与受害者协商时被告已全额赔款,其中,第三起案件赔了7万元,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取保候审期间,被告没有触犯法律,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时,何锡峰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侦察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予以立案。本案中护村队员处理整个事情的时间不到4个小时,也没有非法剥夺杨炜等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所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虽然受害者不“追责”,但公诉机关认为,虽然时间达不到24小时,但11名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由法律赋予相关的权力。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公安机关的授权和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进行侦查,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11名被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性质,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的有关要件。虽然时间短,但已经造成他人轻伤或者重伤,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之前我们做错了,我们不懂法,希望人民法院能从轻处罚,给我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11名被告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悔过。(来源:生活新报 熊波 实习生 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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