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刘女士在欢乐谷乘坐大型娱乐设施“水晶神翼”后出现不适,经诊断为脑出血,并因此导致流产。据刘女士代理律师称,事发时刘女士怀孕不足10天,其当时并不知情。事后,刘女士将“欢乐谷”的经营单位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欢乐谷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7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开庭。
据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讲,刘女士是在一家公司做助理医师。事发时,刘女士已经怀孕,但她自己并不知道。根据刘女士的起诉,去年10月20日,她曾前往“北京欢乐谷”游玩,在乘坐大型游乐项目“水晶神翼”后出现头晕、头痛、左半身麻木、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即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刘女士为剧烈运动、情绪过于紧张导致脑出血。据刘女士称,她因病错过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多项重大考试,并一度导致流产,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欢乐谷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欢乐谷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刘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曾经来到欢乐谷游玩,我们也不认可这个事实,所以就不存在刘女士因乘坐游乐项目导致伤害的情况,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就不可能存在。”该代理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明确,尽管刘女士持有一张欢乐谷的团体票,但由于票面不记名、无日期,也不是当天有效,因此无法证明使用人是谁及入园的具体时间。
“即使刘女士确实曾到欢乐谷游玩,但当时她已经怀孕,而且有头痛病史。刘女士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仍乘坐大型娱乐设施,本身具有过错。相反,欢乐谷已经尽到了防范和提示的义务。”该代理人认为,病例无法证明刘女士当时不知道自己怀孕,而且她进行的是人工流产,与公园并无关系。
但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事发时,刘女士怀孕不足10天,当天尿检都没有检查出来,作为一般人是不可能知情的。而且被告并没有禁止有头痛病的人坐游艺项目。“即使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顾客到被告开设的娱乐场所游玩,被告就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应以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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