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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依法严惩一贩毒团伙 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

2008年11月18日 10: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等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涉毒数量累计折合海洛因320.90千克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余5名被告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经贵州遵义中院2007年11月一审宣判后,涉案被告人均不服,向贵州高院提出上诉。贵州高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锡林制造毒品三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弹药一次、贩卖毒品十五次,涉案毒品数量累计折合毒品海洛因320.90千克;被告人芦岗制造毒品二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弹药一次、贩卖毒品十一次,涉案毒品数量累计折合毒品海洛因300.90千克;被告人周真军制造毒品三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弹药一次、贩卖毒品五次,涉案毒品数量累计折合毒品海洛因320.57千克;被告人李志君指导毒品制造和为制造毒品出资,制造20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同时,其还贩卖毒品,且毒品犯罪数量巨大;被告人杨涛以贩卖为目的,出资8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千克;被告人吴杰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被告人任成君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累计6.5千克;被告人周玉芳协助杨涛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8千克。

  贵州高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各被告人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现该案被告人汪锡林、芦岗、周真军3人的死刑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作者:记者 李云超 通讯员 朱世贵)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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