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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高考替考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11月16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刘小斌、贾旭东、张红举、黄鸿福4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两警察上诉被驳回
今年8月24日至25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高考舞弊案”涉案的6名国家公职人员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小斌(原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琥珀派出所所长)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刘小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理由是:一、麦积公安分局今年6月22日下发的关于户口补登、补报业务办理工作说明,对2007年9月麦积公安分局给各派出所下发的“补入遗漏户口”的业务办理没有约束力,因此刘小斌办理户籍未违反相关户籍管理规定;二、一审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三、刘小斌办理户口与高考没有必然联系;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刘小斌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中贾旭东(原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甘泉派出所户籍警)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贾旭东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一审对其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天水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刘小斌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上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旭东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在量刑时已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量刑亦无不当,因此对贾旭东不适用缓刑,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侯兆鹏(原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一审判决其犯有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侯兆鹏不服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其间因其辩护人出示了新证据,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中。
两教师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8月24日至25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红举(原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业高级中学教师)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张红举不服上诉认为:首先他所从事的是学校安排的“报考”工作,属学校工作范围,不是“招生”工作,真正的资格审查是招生办的职责;其次蒋鑫行贿的过程是虚假的,关于自已受贿一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因此让他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黄鸿福(原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业高级中学校长)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追缴违法所得。黄鸿福不服上诉认为:首先自己做为校长,主观方面是为了提高学校高考升学率,完成区上下达的高考指标而给户籍在麦积区的考生报的名;其次在考生资格审查等程序中并未违规虚假操作,主观上并不知18名考生是“高考移民”,收受的3000元是事后所为,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本人所为并未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被告张红举其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招收学生工作的正常活动,确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持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张红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黄鸿福所持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既无事实根据,也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现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鑫等两人不服已上诉天水市中院
今年10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今年6月高考期间,发生在天水市的“高考舞弊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蒋鑫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霍继刚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赵晓峰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魏成甲,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张玉茹,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5个月。11月16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霍继刚、魏成甲、张玉茹三人服判表示不再上诉,蒋鑫、赵晓峰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上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哈丽娜 赵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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