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砖头砸死路人,究竟应由谁来赔偿?”记者昨天获悉,这宗发生在信宜市的高楼坠物砸死人案,日前已在茂名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商品楼上的16户住户被判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1万多元。
事由:
高楼掉砖砸死过路女生
2006年8月26日晚9时多,女学生罗×霞上街购物,路经位于信宜市沿江路的一幢商品楼门前时,突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虽经当地医院紧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罗×霞最终死亡。
这场飞来的横祸,让罗家人既悲痛又愤怒。罗家人在找不到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栋楼19户住户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该栋楼的居民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共索赔13万多元。
信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7年9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该栋楼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霞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头部导致死亡的,该楼的19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当对罗×霞的死亡分担一定责任。信宜法院一审判决19户住户补偿罗家人11万多元。
住户对信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他们不是这一悲剧的肇事者,于是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
16住户有过失3商铺免责
今年7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茂名市中院认为,该案中有3名被告只是承租该号楼商铺使用,对该楼没有管理维护义务,也就是说,这3户在罗×霞死亡一事上没有过错,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茂名市中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号商品楼的16户住户共同赔偿受害人罗×霞家属人民币11万多元。
“事发当晚,我们不在家,砖头从哪里而来,我们都根本不知道,怎么把我们告上法庭了呢?”据悉,当中的一些住户对他们被告上法庭很不理解,多名住户为此在法院审理期间举证,说事故发生当晚他们根本不在家。此外,另有多名住户也举证称他们几年前已不在该楼居住,所以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要求法院予以免责。
但茂名市中院认为,事故发生前,该栋楼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从而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茂名市中院据此认定,16名住户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
该案性质属“共同危险行为”
当地的一名律师表示,上述案件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即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又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6户住户赔偿死者亲属11万多元作为补偿费。(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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