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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热电公司正副两经理涉嫌共同受贿被提公诉

2008年10月31日 08:5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温州某热电有限公司经理张建国和负责煤炭采购的副经理李步祥在操办公司向一煤炭经销商采购煤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同收受煤炭回扣款229000元,并予以瓜分。10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建国、李步祥二人提起公诉。

  张建国,山东省无棣县人,案发时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县级),李步祥浙江省平阳县人,案发时系温州市能源利用检测中心副主任(正科级)。两人于1999年左右开始分别担任温州某热电公司总经理和负责煤炭采购的副经理。

  2000年3月份左右,该热电公司准备另定煤炭供应商,张建国和李步祥经人介绍联系了煤炭供应商冯某,双方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2000年7、8月份,张建国和李步祥到宁波找冯某,称公司在煤炭采购运作过程中需要活动经费和管理经费,让冯某每吨煤给他们些回扣以用作不能报销的费用,冯某怕失去热电公司这个大客户只好同意了。

  谈妥后,冯某基本上按月开具发票跟热电公司结算,结算后就将回扣用现金交给李步祥,然后李步祥再按事先与张建国的约定将回扣的钱与其平分。2000年7、8月份,冯某将第一笔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给李步祥,扣除给他人的有关劳务代理费2000元后,李步祥分得11000元,张建国分得12000元,据为己有。2000年9月,冯某在李步祥办公室再次将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给李步祥,扣除给他人的有关劳务代理费3000元后,李步祥与张建国当场予以私分,两人各有11000元落入腰包。

  2000年7、8月间至2001年年底,张、李二人先后十次收受李步祥送予的回扣款共计229000元,其中张建国分得115000元,李步祥分得114000元,均归个人所有,平均每月收受“月供”6千余元。

  面对检察官的审讯,张、李二人都称拿了这些钱其实心里也很不踏实,但贪欲还是让他们一次次地伸出手,直至案发才悔之晚矣。

  经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建国、李步祥在担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期间,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各115000元和114000元,均归个人所有,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王纯 叶英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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