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栲胶厂原厂长张建富等人,在煤炭紧缺且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组织全厂职工轮流参加晒树皮渣与煤混烧,以此降低生产成本。然后,他们到税务部门虚开发票回厂报销提取现金110万多元,以加班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给全厂职工。结果,张建富等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10月20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引起法律界的关注,有人认为张建富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涉嫌私分,胶厂书记科长被逮捕
武鸣栲胶厂是自治区林业局直属企业,属于国有独资企业。2007年期间,有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称,武鸣栲胶厂党委书记张建富等厂领导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希望对他们进行查处。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指定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2008年2月,办案人员经调查后发现,从2001年至2005年间,武鸣栲胶厂通过多次到当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30多万元、到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80多万元、然后拿回单位报销提取现金的方式,共领出现金110万多元。领出这些钱后,经厂领导签字同意,以加班劳务费的形式发给厂职工。据此,3月21日,张建富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被刑事拘留的还有该厂的财务科科长韦建华和供销科科长罗世昌。4月3日,经宾阳县人民法院批准,张建富等3人被执行逮捕。被捕后,张建富等人将当年分得的加班劳务费(每人6374元)上交到检察院。6月3日,张建富、韦建华、罗世昌3人得以取保候审。
没有损害企业,是为企业节省成本?
10月20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坐满了旁听群众。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10月,时任武鸣栲胶厂厂长的张建富主持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经过实践,晒树皮渣与煤混烧可以节省烧煤量,由全厂职工轮流翻晒树皮渣,然后由厂里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助给全厂职工。会后,张建富指使该厂供销科负责人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供销科科长罗世昌在材料入库单上冒充采购员签名,张建富负责签字同意报销。
2002年10月后,张建富、罗世昌指使该厂供销科工作人员到地税务局虚开劳务发票,罗世昌或韦建华在发票上签“经手”或“经办”,张建富签“同意报销”或“同意支付”,然后由韦建华在会计账上虚列支出审核入账,套取现金后放入小金库由专人管理,再由厂办公室制表,由管理小金库的出纳员发放到各车间科室,几年间共以劳务费的名义发给全厂职工110万多元。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张建富等3人均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顶多是违反了财经纪律。张建富等人自辩说,按照产品原生产流程设计,树皮渣是作为工业废渣倒掉或填埋,倒掉或填埋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支出冲减企业利润,武鸣栲胶厂通过试验并组织职工翻晒树皮渣用于烧锅炉,不仅减少了企业的能耗开支,也减少了企业的废渣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取得了经济及社会双重效益。此项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和推广,是企业的一项技术创新,自治区有关部门因此曾把武鸣栲胶厂作为节能降耗的示范企业,并在全区推广这一技术。从这里可以看出,武鸣栲胶厂发放给职工晒废树皮渣劳务费来源于企业主动的节能降耗行为,是企业组织职工付出劳动,技术人员付出智慧的成果,是企业为能降耗而必须发生的费用。如果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计算,应发给职工的加班费要达到152万元,这远远高于实际已发放的110万多元,且他们与全厂职工同工同酬,没有多拿多分。他们的行为不但没有损害企业财产,还为企业节省了成本。
是否属私分国有资产,各方有说法
在张建富等3人被逮捕后,武鸣栲胶厂就此案向自治区林业局作了汇报。该厂分析说,张建富等原领导班子在煤炭紧缺、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保持工厂生产稳定,组织全厂职工在完成正常的生产工作任务后轮流参加晒树皮渣,这一做法是积极主动的。张建富等人到税局部门虚开发票回厂报销,提取现金发放给职工加班费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到国有资产,但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工厂将吸引教训,教育职工不再重犯。
根据武鸣栲胶厂的汇报,自治区林业局也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反映,希望检察院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历史条件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考虑,对企业当年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评估。
法庭上,韦建华的辩护律师龚振中认为,本案当中,检察院指控韦建华等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该厂设立的“小金库”。要证明其“小金库”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除了要证明国家对其进行投资及其投资产生收益的账页凭证、会计资料外,还应当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界定或鉴定,以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作为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公诉人将虚开发票,虚列支出110万多元作为武鸣栲胶厂的“小金库”认定为国有资产,从案卷材料看,只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再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而会计师事务所是没有资质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或鉴定的。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小金库”资金,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界定或鉴定,所以用于发放劳务费的小金库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缺乏证据证明和支持,属于事实不清。武鸣栲胶厂“小金库”的主要来源则是非法收入,属于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审核入上账,套取得的现金,而非法收入不能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本案用于发放劳务费“小金库”资金,是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企业资金,不属于也不等于国有资金,更不属于国有资产,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劳务费,没有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韦建华等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记者 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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