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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被公安问话蹊跷坠亡 疑遭刑讯逼供后抛尸

2008年10月24日 08: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2008年10月17日。清晨的淮南,空气中已带着几分寒意,尽管还没到正常上班时间,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楼前却已聚集了许多人,有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好奇驻足的过往群众,还有大批的公安和武警。

  3年前,淮南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侦查时,一名公民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突然坠楼身亡。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当时在场的3名公安人员提起公诉。而家属列举了重重疑点,认为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又抛尸楼下。

  2006年8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时隔两年后,这起被移交到淮南市中院的案件再次开庭。

  楼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开审判为什么不敢让老百姓们进去听。”喊话者是谢佩银的家属,因为法院只发放给他们家5张旁听证,她没能入内。

  法院大楼的每一个入口处都由警察和武警把守,持证进入者要在核对身份证和进行安检后才能进入。一切都透出异样的气氛。

  谢佩银之死

  时间得追溯到3年前。

  2005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发生了一起伤害案,该厂总工程师蒋某在上班时被3名凶手砍伤在自家楼梯口旁,蒋某右腿的脚筋被砍断。凶手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伤害案引起了当地部门的高度重视,淮南市警方组成“3·15”故意伤害案专案组,时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长岳斌为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电厂路派出所原所长吴家林,刑警一大队原指导员万张也同为专案组成员。

  电厂方面为配合专案组破案,提供该厂“田源宾馆”的3楼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并将312、313两间客房用于专案组成员休息。

  2005年3月26日,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

  谢佩银是当地承揽小型建筑工程的个体户,曾在电厂承包过一些小业务,经常出入田家庵发电厂,熟悉电厂的职工。蒋某被砍伤的前一天,谢佩银开车从田家庵发电厂经过,碰到了步行的蒋某,谢佩银与蒋某打了一声招呼,问蒋某是否要送他一程,蒋某说:“不用。”在蒋某被砍伤后,谢佩银被列为排查对象之一。

  3月26日,专案组成员通知谢佩银到专案组谈话。当天下午,谢佩银到专案组驻地反映情况。返回家的谢佩银认为还有一些情况没有向专案组说清楚,决定第二天上午9时再去专案组。

  3月27日上午,谢佩银来到专案组所在地,接受询问。当时,岳斌、吴家林和万张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天下午,谢佩银却突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

  案发后,当时在场的警察称,是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的。”

  随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而谢佩银的家属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们寻找到许多证据,证明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坠楼案。特别是在他们看到有关部门做出的司法鉴定之后。

  案件发生后不久,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委托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作出两次鉴定。鉴定结果让谢佩银的家人更加觉得疑点重重。

  离奇的坠楼

  谢佩银出事时所在的宾馆位于电厂家属区。谢佩银的哥哥谢培军就是这个电厂的职工。

  对于谢培军来说,每次上下班都会经过这个宾馆,而每次带给他的都是内心的刺痛。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亲属都不相信,谢佩银会自己跳楼。

  谢佩银生前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他的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女儿是南京某大学的学生。就在谢遇害的前两天,他刚为放假回来的女儿过了18岁生日。

  谢佩银的妻子王明群记得,2005年3月27日早晨,谢佩银出门前往专案组接受询问,一天未归。当晚9时左右,当她打电话给丈夫时,话筒里却传来对方已关机的提示。第二天上午,当她和女儿得到谢佩银出事的消息时,两人顿时晕倒在自家的客厅里。

  “他根本就不是‘3·15’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卷中也都承认了,当时专案组找谢佩银谈话,仅仅是将其作为一般证人了解情况的。”谢培军说,“这样的情况下,谁会相信好端端的一个人会去自杀?”

  案件发生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先后请过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出示的鉴定书显示:谢佩银高坠死亡前有手背被电流击伤,送检皮肤具有电流损伤特征。

  同时,在检察机关最初的起诉材料中也认定,谢佩银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被电流击伤”,死者颏部小片擦伤,颈前正中至胸骨见一条带状表皮脱落……结合现场情况,坠落起始点和坠落空间尚无解释该损伤形成的物体存在。这些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检方指控,谢佩银坠楼后,在场的吴家林和万张首先做的不是对谢进行抢救,而是相互串供,伪造当天下午的谈话材料。

  2006年8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家庵检察院起诉原公安干警吴家林、万张、岳斌玩忽职守导致谢佩银坠楼死亡一案。

  谢培军对记者说,旁听席上除了他和另外4名家属外,大部分是被告人的家属和以前的同事。

  “旁听席上数次出现不合时宜的掌声和叫好声,本是庄严的法庭一度失控。”现场旁听的《方圆法制》杂志记者在其报道中描述:“‘你们谁没有家人,谁没有兄弟姐妹。一个活生生的人就死了,你们还有脸起哄?’混乱的局面随着一位中年妇女近似哭泣且让人震惊的质问逐渐安静下来。”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审理没有作出判决。

  死亡时间成谜团

  谢培军对记者说,2005年3月28日,他和其他几名亲属到电厂路派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一名副局长告诉他们:从3月27日中午11时开始,专案组成员开始对谢佩银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接着讯问,中间没有休息;15时左右,谢佩银突然情绪激动,先拉开窗帘后拉开窗子,然后搬来椅子,从三楼窗口跳下去了,当时两个人都没有拉住他,其中一人手臂还被窗户刮破。

  当时,谢佩银的妹妹质疑:“厂里人都说是6时,怎么变成3时了?”这名副局长回答:“你不要听他们道听途说,那是谣传,你应该相信我们公安机关。”

  谢培军说,第二天,家属再去公安局,这名副局长给出了第二种说法:3月27日当天,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多醒来,专案组接着讯问,下午6点多的时候情绪突然激动,站在床上从窗户跳下去了。

  到后来谢佩银的家属再次去公安局的时候,这名副局长又给出了第三种说法:3月27日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起来开始继续讯问,下午6时左右突然情绪激动,搬来椅子,拉开窗帘,打开窗户,就跳下去了,随即办案人员上前阻止,只是抓住了腿部,当时人的重心已经向下了,就没有抓住,而且一人手臂被刮伤了。

  “按照公安局的说法,5名专案组成员一直在事发地点312房间讯问我丈夫,中间也没有任何外出,直到我丈夫坠楼出事。而事实恰恰相反。”王明群告诉记者,“3月27日下午3时25分左右,专案组成员吴家林、胡传雷、蒋志凯3人来到我二姐开的饭店。当时饭店已经关门,在场的房东老太太不让他们进入,其中一人用小灵通拨通了我二姐饭店的电话,说是要找我有点事情。我二姐当时并不在,是我大姐接的电话,告诉他们我不在饭店。后来他们又强行进入饭店,我大姐问他们具体什么事情,他们也不说,到处寻找我,在确定我不在饭店后就匆匆离开了。”

  王明群称,对于这一点,专案组极力否认,“但我们有电话记录和人证,我只能认为他们在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是,这些人来二姐饭店找我之前,我的丈夫已经出事了。”

  在法庭询问过程中,死者家属向法医提出谢佩银死亡时间的疑问,但是安徽省检察院的陈洪法医说:“我只对检察院委托的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死亡时间我不管。我拒绝对此答复。”

  变更了的起诉书

  2008年10月17日。时隔两年后,此案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报请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上一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样,诉讼请求同为追求被告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此次起诉书的内容与上次相比却大有不同。

  两年前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是:2005年3月26日下午,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3月27日上午,谢佩银又主动来到专案组说明情况。11时许,岳斌安排吴家林、万张随其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晚6时20分,谢佩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经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谢佩银系高坠损伤死亡,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

  同时,该起诉书还认定,谢坠楼后,吴家林和万张对谢坠楼时两人在312房间中所处的位置相互串供,万张还在有关领导和单位未到达现场之前,伪造了一份当天下午询问谢佩银的谈话材料。

  而在10月17日庭审时,淮南市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决定对本案变更起诉”,并将原起诉书作废。变更后的起诉书,将原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更改为:“13时30分谢佩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岳斌等人认为谢佩银所说情况与专案组已掌握的仍然不符,决定将他留下继续谈话。下午岳斌两次派人到谢佩银家核查有关情况,被告人吴家林在与谢谈话过程中多次到会议室向岳斌汇报情况,称谢佩银情绪比较急躁。但岳斌等人对此毫无防备,只有万张一人与谢佩银在312房间窗前谈话。18时23分,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

  变更后的起诉书没有了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案发后伪造证据、互相串供的内容。

  这份起诉书,在法庭上遭到了谢佩银家属的强烈质疑。

  “本案从表象看,谢佩银的身体是从3楼上坠落着地的,但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公诉机关在本案中虽然先后使用了不同版本的起诉书,却均未对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予以揭示。”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各被告人说他是‘跳楼自杀’,变更后的起诉书对此也这么认定。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任何人要自杀,一定要有导致其自杀的原因。在这起案件中,谢佩银是自己主动走进公安机关专案组的,原本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到了当晚18时28分即坠楼身亡,是什么原因令其产生这种结果?”

  谢佩银的亲属代理人表示,对自杀原因,起诉书根本就不予涉及。如果没有揭示出导致谢佩银身亡的真实原因,案件事实不可能真正查清。

  第四份鉴定意见书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几个月,淮南市检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四次鉴定。检察机关更改起诉内容的部分依据,是源于第四次鉴定。

  这次鉴定意见书的四个结论是:被鉴定人谢佩银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肝脏破裂生前高坠可以形成;谢佩银生前未遭受电流损伤;其坠落体位符合生前高坠所致。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这份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所谓重新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具任何采信价值。

  首先,是该司法鉴定书程序上严重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而距谢佩银死亡3年之后的第四次重新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7名鉴定人中,只有两人是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注册登记并公示的法医类执业司法鉴定人,其他5人都不是该中心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报告文书的署名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但是鉴定人签名上面的署名鉴定机构却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后矛盾。

  2007年10月1日即已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最初的司法鉴定是由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条件,根本无法高于第一次的鉴定机构。

  更让家属觉得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检方竟然提供了案发后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一个简单的司法常识是,凡牵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依照法律程序,侦办此案单位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插手,特别是该案中的各被告人更是不能涉及,而应该自觉地回避,接受审查。”谢佩银家属说。

  然而这份《现场勘验笔录》就是由该案的被告人直接实施并完成,指挥人是岳斌,勘验人是万张。这份笔录,不仅没有按规范记载测量现场内物体摆放或散落位置的距离,特别是对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及位置的记载上更是模糊不清,甚至还将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错误地描述为“呈仰卧位”。

  让家属觉得荒唐的是,就是这样的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竟然还是第四次司法鉴定时的工作依据之一。

  “前面几次鉴定,包括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否定了。我们不知道这背后隐藏着什么。就拿死者身上的电击伤来说,采用的是同样的鉴定方法,案件发生后及时作出的结论,跟3年后重新再做的结论相比,哪个更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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