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学界专家:案件起因并不足以减轻杨佳罪责
2008年10月24日 07:44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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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诸多媒体在上海“高院”外关注“杨佳袭警案”审判。当日上午,该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继续二审,法庭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此前,杨佳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1日,北京男子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中新社发 潘索菲 摄
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突然持刀闯入上海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随即被民警当场擒获。案发后,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领导到现场指挥伤员救治和处置工作。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佳,男,28岁,北京市人。当日上午,杨在办公大楼便门外纵火后,捅伤一名保安,突然闯入楼内办公场所,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伤,其中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据杨某交代,其对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闸北分局依法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 中新社发 宣克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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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
赵秉志介绍,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首先,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无殴打行为。可以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件,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原因,但从刑法学角度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当的。”赵秉志表示。
储槐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杨佳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储槐植说,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
储槐植说,对于杨佳的精神状态,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其精心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一、二审庭审的表现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
陈卫东:杨佳袭警杀人案审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陈卫东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关于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最终应以本人意思为准。本案一、二审辩护人的确定,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诉权。
——关于精神病鉴定。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
——关于公开审判。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二审旁听人数达130余人。同时,二审进一步向媒体记者开放,有28家媒体的30名记者旁听二审庭审,充分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新华社 记者 杨维汉)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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