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9月份,平顶山市共发生1513起入室盗窃案件,相比去年上升了将近1个百分点。为此,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台奖励措施:拿出100万元奖励市民抓贼。直接抓获或扭送1名现行入室盗窃嫌疑人,可获500元-5000元现金奖励。(10月22日《河南商报》)
想都不用想,警方要悬赏市民抓贼的原因一定是因为 “警力不足”。这不,平顶山市有80万人口,但只有2000名治安民警,一名民警平均负责400名市民的安全,“有点吃力”。1个人管400人究竟是怎样一个场景,我想像不出来;我只知道,绝大多数人应该是不需要劳累警察叔叔管的,以入室盗窃案件而论,9个月1513起,平均每人还划不到一起呢。
当然,累不累的其实还是另外一回事,关键是职责所系,既然领这份工资就应该把这活儿干好。抓贼可不就是警察的职责吗,怎么让市民来抓呢?警察执法的合法性来自宪法的授权,而且,这份执法的权力是不可转授的;普通市民在他人危难之际挺身而出当然是见义勇为,可抓贼领奖相当于“有偿执法”,其合法性就要大打问号了。要知道,只有在秩序混乱的社会,一些人才可公然以市民身份去 “有偿执法”,要么收取保护费,要么搞帮派制衡——人人皆可“有偿执法”的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排除悬赏抓贼短期内可能会“成效显著”;但这种权力“分包”,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在法治社会,即便是警察抓人也需要有执法证件和法定程序,而普通市民为了获取高额奖金去抓人,无异于用一种犯罪行为去打击另一种犯罪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说小一点是侵犯人权,说大一点是违背宪法。
有网友质问:“如果大家都来抓贼,还要警察干什么?”这可不是有意刁难,而是直接关涉警察悬赏市民抓贼的行为本质。谁都知道,治安警察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为此他们接受了专业的训练,然后由纳税人付酬聘请。如果事实证明,发动市民来抓贼确实有效,只能证明警察的失职。
有一个词叫“出口转内销”,而警察悬赏市民抓贼就是“承包转回包”——警察向纳税人承包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然后却又通过悬赏的方式将工作内容回包给了纳税人。别看警方悬赏100万元好像挺大方的,那可都是纳税人的钱。假如市民抓贼确实“成效显著”,那纳税人该得到的可不是这100万元,而是先前支付给警方的所有经费。
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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