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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生美发店卖淫 在店内“观摩、学习”

2008年10月23日 14:21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子法律上视为幼女)李某,因学习成绩不好,经常遭受父母的打骂,于2007年12月底离家出走,被介绍到济南市天桥区某美发店卖淫。后李某在一次卖淫中被查获,警方还当场抓获嫖娼者和美发店介绍其卖淫者。日前,天桥区法院审结此案,介绍卖淫者杨某获重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

  李某家在沂蒙山区,因学习成绩不好,平日经常遭受父母的打骂。2007年12月28日中午放学后,她因考试成绩很差,害怕被父母打骂,不敢回家,遂萌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当天下午1点,李某来到县城汽车站。在公共汽车旁徘徊时,一个陌生男子主动上前与李某搭话,该男子称愿意带李某去省城济南打工,李某便欣然同意。

  该陌生男子于当晚7点半将李某送到天桥区某美发店。该美发店实际上是一个卖淫嫖娼的点,李某来到后,生活起居由该店的杨某(女)负责。杨某安排李某在店内“观摩、学习”一天后,便开始介绍嫖客给李某。2008年3月28日中午,杨某在该美发店内,介绍李某向嫖客张某卖淫时,被巡查公安人员发现,杨某、张某被当场抓获,从而案发。

  日前,此案已由天桥区法院审结,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法官表示,介绍卖淫罪的一般情节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由于杨某是介绍幼女卖淫,所以对其从重处罚。嫖客张某涉嫌嫖宿幼女罪另案处理。法官说,李某虽然只有十二岁,但外表看起来像十五六岁,所以张某不大可能从其外表判断李某是否为幼女,所以对其按嫖宿幼女罪处理。否则,不管幼女是否愿意,只要明知是幼女还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按强奸罪处理。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王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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