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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犯罪嫌疑人上公堂,自报姓名如此“巧合”:一个与法院院长同名,一个与公安局长同名,一个与刑庭庭长同名;
已满18岁的抢劫犯,为求轻刑两次犯案都自称未成年,最后服刑时被管教干警识穿;
远在河南的小伙子从没来过广东,却莫名收到千里之外的判决,获刑盗窃罪……
广东东莞、深圳等地,流动人员犯案较多,存在大量被告人自报身份的刑事案件。今年1到7月份,东莞法院刑事案件共3482件,犯罪人数5462人,其中自报身份人数有2649人,占了48.50%,而去年和前年的比例都在50%以上!
数量巨大的被告自报身份案,判决书怎么写?真实身份被发现后如何改正,算错案吗?自报者能否因此受罚?被冒名者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向谁索赔?
近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带领一个课题组,实地调查了东莞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总结刑事被告人自报身份案件的“东莞经验”,探索破解之法。
三个抢劫犯,个个身份特殊?
分别与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及刑庭庭长同名
翻开东莞市法院的案卷,一组组数字惊人!
今年1到7月份,刑事案件共3482件,犯罪人数5462人,自报人数却有2649人,占了48.50%;去年,刑事案件6276件,犯罪人数9975人,自报身份的竟达5518人,占55.32%;前年,自报身份有6308人,占54.96%。
3名疑犯,联手在闹市抢劫“猎物”,行迹败露被治安人员抓获,移送公安。侦查过程中,3个人面不改色报上“大名”,竟然分别是当地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以及刑庭庭长的名字。
“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学精了,自报假名或虚报年龄,目的无非是逃避罪责,想打擦边球。”东莞市法院副院长陈莫强一语概括。
被告沈西南,2004年2月自报“郑威”(1987年6月4日出生),犯盗窃罪,被判刑1年。刑满释放后,又于2005年4月自报“王锐”(1987年12月5日出生),犯抢劫罪,本应予以重罚,但因他自报不同姓名且年龄不满18岁,法院对其轻判,判刑2年。
就在“王锐”“悠哉”服刑之时,一位管教干警突然发现他“似曾相识”,遂函告东莞市人民法院。真相大白,法院最终认定沈西南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了5年。
这边厢,是每年几千名被告虚报身份。那边厢,是被冒名者无辜蒙受被判刑的“不白之冤”。
河南平舆县一个开车跑运输的男子曹永凯,明明没来过广东,一天突然收到判决书,以行窃获刑。消息迅速在周边传开了,曹某一夜间声名狼藉,多年的女友跟他分手。最后才知道,是同村杨科“陷害”自己。
云南昆明东川区的18岁小伙杨光林,也没有来过广东,却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判决书,称他因抢夺罪被判6个月。而且,冒名者刑满释放,根本找不到人。直到冒名顶替者再度作案后落网,才知他真名叫张林,是杨光林的表哥。
劫犯自报家门,次次查无此人
指纹比对和骨龄鉴定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难题
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给司法部门带来的困扰,引起一串连锁反应。首当其冲的是公安机关。
碰到那种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的“光杆”疑犯,警方会发函到自报的当地公安机关核实。
一件普通的抢劫案就能道出警方的“苦水”。刘某当街抢包被抓后,刘某自称贵州人,警方赶紧发函核实。好不容易盼来回复,拆开一看,“查无此人”。再问,刘某又说江西人,警方再发函,来回折腾几次,也没查清。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提供的数据,近3年,平均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6000余件,涉及疑犯约两万人,但全市办理刑事案件的警力不足3000名。如果对每宗自报身份案件都派人到外省调查、核实,不仅差旅费是天文数字,而且即使将现有警力全部派出,也不足以查清每个自报疑犯的真身。“所以对普通刑事案件,只好用函调方式进行”,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罗伟彬说。
但函调的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约有六成的函调都石沉大海。有回复的,也经常没有附带照片,仍然难以核对身份。”徐松林教授说。
那么为何不做指纹比对或骨龄鉴定呢?“高科技并不能百分百解决问题。”徐松林教授打破假设。
他介绍,东莞公安机关的指纹库,存有十几万个疑犯的资料,每一次比对,尽管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还是会出现近万个筛选比例,接下来的工作只能靠人工。将嫌疑人的指纹跟指纹库中近万个近似指纹一一比对,从中找出完全相同的,无疑是大海捞针。
至于骨龄鉴定,由于成本比较高,每个样本的骨龄检测费用至少花3000元,巨额的检测费无人承担。除了费用,骨龄检测还存在一个误差问题。
东莞市法院刑庭法官邹溪海告诉记者,“它不能达到完全精确,一般误差在±2年。假定一疑犯自报16岁,检测结果为14或18岁均属正常,但该误差正好处在是否定罪的边缘线上,法官在判案时仍然有一个如何选择的问题。”
尽管核实身份困难重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都不能“卡”住不动。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六)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于是,数量巨大的自报身份案件闯进法院的大门。
身份没查清,重罪先判死缓
东莞法院摸索经验,判决书上贴照片盖指纹
东莞市法院近三年的统计,自报身份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
以今年1月到7月来看,抢夺罪中自报比例是7.67%,故意伤害罪中的占10.27%,盗窃罪的为15.74%,抢劫罪的是32.96%。
徐松林教授说:“此类案件多,是由于东莞外来人口是本地人口的10倍,流动人口犯案多,兼之存在大量因超生而没有户籍、身份证等‘黑人黑户’人员。”
东莞市法院副院长陈莫强分析,自报身份案件还呈现如下特点:一,在轻刑案件中比较多,重刑案中较少,特别是死刑案件几乎没有按自报认定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二,自报未满18周岁的比例较大;三,绝大部分自报身份的属于跨省流动的外来人口,而属于本地户籍的被告人几乎没有;四,绝大部分自报被告人主体是因为没有证据材料核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自报虚假身份,会使刑法规定的许多法定情节无法查实。比如被告的真实年龄是否为未成年犯,是否有前科或是否构成累犯,使犯罪主体处于一种没有证据证实的不确定状态。”
陈莫强副院长说,特别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自报身份对量刑带来的冲击尤为明显。身份没查清,很难说将死刑案件办成了铁证、铁案。如果基于责任上的考虑,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判死刑的被告适用了死缓,就是一种留有余地的判决。
但是,因审限限制,法院不可能久拖不判,按自报身份进行判决实属无奈之举。
自报身份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困扰,但看似对被告人“有利”的花招,难免使自报者“聪明反被聪明误。”
“被告人虚报住址,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给他的亲属,未成年人难以找到监护人,无法获得亲人的帮助,程序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不止这些。陈莫强副院长补充,因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故出现被告人身份不明的,一般对被告人或受刑人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近年来,东莞市法院在审理大量自报身份刑事案件过程中,慢慢摸索经验。
一方面,在判决书上“做文章”。对于被告的身份信息,去掉“经法院查明”,注明“被告人姓名×××,年龄××,住址××(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并在判决书上贴上被告的彩色相片,由被告盖上指纹留底。
同时,法院注重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将被告人的所有资料录入网络,每接手一个自报案件,都会自行在网上进行核实,“靠这层把关,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累犯。”
一旦出现错判只裁定不重审
为一种司法创举,可节约司法资源
自报身份带来最大的难题,就是法院极易形成错判。
徐松林教授说,法院以自报身份下判后,经送达发现,判决所确定的主体是其他公民而非本案的被告人,那么真正的被告人就会变得与已作判决毫无干系,法院出现错判。
甚至,一旦查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发现被告人有前科(累犯)或者不是未成年人,出现量刑事由上的遗漏或错误情节,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如何对上述错判进行纠正?
“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说,这属于认定事实有错,主体错了。如果原判决已经生效,应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刑事诉讼法》当初并没有考虑到像东莞这样大量自报身份案件的特色。”徐松林认为。
此类案件数目之大,仅仅为了更改被告姓名,进行再审,会不会兴师动众呢?而且,若是共同犯罪中的罪犯,由于执行地点的各异,羁押场所分布在不同的省份与地区,如何进行开庭审理与执行,无不是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
徐松林说,目前,东莞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为节约司法资源,直接采用裁定方式来改正判决书上的笔误,这不失为一种司法创举,也为将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起到参考作用。
经过一个多月的课题调研,徐松林认为,“归根结底,全国范围实现身份证智能化才是最终的方向,身份证包涵了照片、指纹、DNA、社保号码等详细信息,便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辨清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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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报身份”?
刑事被告人自报身份,是指犯罪人犯罪后不讲真实身份,侦查机关经努力也无法查清,法院判决时只能以其自报的姓名、年龄、户籍地来判决。
虚报身份会否受重罚?
徐松林教授解释,对两次及以上假报者,按“无悔罪”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被冒名者找谁索赔?
徐松林说,法院在审案过程中,都是严格按法律的程序来操作的,没有任何失误和过错,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也不存在国家赔偿。“受害人有权对自报人提起姓名权和名誉权的民事侵权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晓云 胡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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