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因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缓刑
2008年10月20日 11: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60岁的原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瞿兆玉,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瞿兆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瞿兆玉在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能够通过农业部申请上市,向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鹤龄提出请托,最终使不符合标准的该公司获准上市。为表示感谢,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后,瞿兆玉于1996年8月6日为孙鹤龄(已判刑)购买了共计10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份,致使孙鹤龄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44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瞿兆玉身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使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公司能够获得上市批准,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内部职工股的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瞿兆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作者:常燕)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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